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应是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签下具结书后才发现,量刑建议依然偏重,甚至与自身情节并不匹配。认罪认罚后还能不能再次争取调减?这是许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
认罪认罚并非量刑的终点,辩护律师仍可在审判阶段就事实认定、情节评价提出专业意见,推动法院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宽。近日,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莆田市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经律师精准辩护,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亦减半,刑期与罚金均大幅下调。
王某某系莆田市一名个体经营者,长期从事食品类小本买卖。因法律意识淡薄,其在经营过程中购入了来源不明的保健类食品对外销售,后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部分产品中被检出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相关产品被依法扣押。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王某某的家属认为,王某某系初犯,销售数量有限,获利微薄,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一年实刑对家庭打击过大,遂在审判阶段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介入,希望能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再争取从轻。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卷宗,并会见王某某核实细节。律师发现,原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王某某销售金额、获利数额的认定较为笼统,部分数量仅有口供支撑,缺乏完整的销售记录与转账凭证印证;同时,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游供货线索,虽未构成立功,但属于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原量刑建议对此未予充分体现。
围绕上述问题,律师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其一,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的认定证据不足,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犯罪数额;其二,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备多个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其三,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上游线索,主观恶性与再犯可能性较低,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整理了进货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及退缴凭证,固定了销售数量有限、获利较少的事实,并申请法院对部分仅有口供的销售数量不予采信。同时,律师预判检察机关可能坚持原量刑建议,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与量刑情节对比材料,就认罪认罚后量刑调减的法律依据与本地裁判尺度进行了充分准备。
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认为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一年刑期已属从轻。泽良刑事律师则回应指出,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不可调整,法院仍应就全案事实与情节独立作出评价;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起诉书认定的全部销售数量,就低认定后犯罪数额明显下降,原量刑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加之王某某系初犯、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明确,依法应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宽。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关于部分销售数量证据不足的意见,对犯罪数额就低认定,并认定王某某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期与罚金较原量刑建议均减半。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某的家属表示:“原本以为签了认罪认罚就只能接受一年刑期,没想到还能再争取,是泽良刑事律师把卷宗里的细节一点点抠出来,才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从轻处理的机会,但签署具结书并不意味着辩护空间的终结。对于量刑建议偏重、事实认定存疑的案件,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仍有可能在审判阶段争取到更为合理的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