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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泉州子女抚养权争夺案:泽良律所突破收入劣势抗辩,助力母亲成功获得抚养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究竟是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为唯一标尺,还是应当回归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在离婚纠纷中,这一问题常常成为双方争执不下的法律争议焦点。许多收入相对较低、但长期实际照顾子女的一方,往往因对方以“经济条件更好”为由发起挑战而陷入被动。


法律的核心原则是: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根本标准,而非单纯比较父母双方的收入高低。在泉州,一位母亲就遭遇了前夫以收入优势为由争夺抚养权的困境。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突破“唯收入论”的抗辩逻辑,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最终助力这位母亲成功保住了孩子的抚养权。


李某,女,泉州某企业职员,与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王某工作日益繁忙,常年出差在外,家庭日常照料与孩子的抚养教育几乎全部落在李某肩上。孩子出生后,从哺乳喂养、生病陪护到入园接送、辅导作业,李某始终是主要照顾者。2024年,双方因长期聚少离多、沟通不畅,感情逐渐破裂,王某向李某提出离婚。


李某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根本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收入远高于李某,能够为孩子提供更优越的物质生活与教育资源,孩子理应由自己抚养。李某则认为,孩子自出生起便由自己一手带大,生活起居、教育陪伴均离不开自己,王某长期出差,实际陪伴孩子的时间极少,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向泉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判令孩子由王某抚养。


王某在诉讼中主张:其一,其月收入是李某的数倍,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教育资源和医疗保障;其二,其父母身体健康、愿意协助照顾孙辈,家庭支持系统完善;其三,李某收入有限,工作繁忙,难以保障孩子的教育与生活质量。面对王某的主张,李某感到十分委屈。她不明白,自己日复一日陪伴孩子、照顾孩子起居学习的付出,为何在对方口中变得一文不值。她更担心,如果孩子被带走,自己将失去生活的重心。在焦虑与无助中,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存在明显差距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应当如何确定,才能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接手案件后,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核心原则,展开了系统的分析与策略制定。


第一,突破“唯收入论”的误区。团队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收入水平仅是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决定性因素。法院在裁判时还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子女的生活环境稳定性、情感依赖程度以及子女本人的意愿等因素。团队决定将论证重心从“收入对比”转向“抚养事实与情感联结”的证明。


第二,构建“主要照顾者”的证据体系。团队指导李某系统收集了孩子出生以来的疫苗接种记录、就医病历、幼儿园及学校的接送记录、家长会签到表、课外兴趣班缴费凭证、日常陪伴照片与视频等证据,并整理了李某与孩子老师的沟通记录,用以证明李某长期、稳定、持续地承担了孩子的主要照顾责任。同时,团队还协助李某梳理了王某的出差记录与在家的时间分布,证明王某因工作原因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实际陪伴与照料极为有限。


第三,强化“生活环境稳定性”的论证。团队律师强调,孩子自出生起一直在李某身边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与社交圈。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心理与情感造成不利影响。团队还特别指出,王某虽收入较高,但其父母年事已高,协助照顾的意愿与能力均存在不确定性,而李某的父母身体健康且长期协助李某照顾孩子,家庭支持系统同样稳固。


第四,预判对方策略并提前准备。团队预判王某可能强调其经济优势并质疑李某的抚养能力,遂提前准备了李某的工作证明、收入流水及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说明,证明李某虽有工作但工作时间相对规律,能够保障对孩子的日常陪伴与教育投入。同时,团队还申请法院对孩子的生活状况进行社会调查,以客观呈现孩子当前的生活环境与情感依赖。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展开了激烈交锋。王某坚持其收入优势与家庭支持系统的完备性,主张孩子由其抚养更有利于成长。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则逐一回应:收入高低并不等同于抚养能力强弱,李某长期作为孩子的主要照顾者,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结,孩子的生活环境、教育环境与社交环境均围绕李某形成,维持现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团队还向法庭提交了详实的证据材料,清晰呈现了李某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实际付出与不可替代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原则,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意愿及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本案中,孩子自出生起主要由李某照顾,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与学习环境,李某具备抚养能力且抚养意愿强烈;王某虽收入较高,但长期出差在外,实际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时间有限,其父母协助照顾的可行性亦不如李某的父母。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了一口气。她说:“谢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们让我明白,陪伴和付出本身就是最有力的理由。”


(本文当事人姓名已作脱敏处理,案情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供参考。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可关注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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