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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意外险癫痫发作身亡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抗辩,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中,意外险因「既往症」「疾病发作」引发的拒赔争议最为常见。不少家属在亲人猝然离世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一纸拒赔通知,理由往往是被保险人本身患有某种疾病,死亡与疾病相关,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意外」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病史为由免除赔付责任。


保险法对意外伤害的界定强调「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素。当被保险人因癫痫发作倒地身故,保险公司极易将死亡归因于自身疾病,从而拒绝赔付。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龙岩办理的一起案件,正是围绕这一争议展开。面对保险公司以「癫痫既往症」为由的拒赔主张,泽良律师从近因原则与免责条款效力两个维度突破,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当事人王某某,龙岩市某企业职工,年近五十。王某某早年曾有癫痫病史,但经过规律服药控制,平时生活工作基本正常,偶有发作也较为轻微。2023年,王某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为六十万元,保险期间一年。投保时,单位经办人员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投保单填写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未就王某某的既往病史进行单独询问,也未要求其进行体检或提交病历资料。


2023年年底的一天傍晚,王某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行至一处下坡路段时突然倒地,头部撞击路沿,经路人发现后紧急送医,终因颅脑损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并注明其生前有癫痫病史。事发后,王某某的配偶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作出拒赔通知,理由是:王某某死亡系癫痫发作导致倒地,属于疾病引起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主张王某某投保前已患癫痫,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据此拒绝赔付。


李某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在她看来,丈夫虽然有过癫痫病史,但多年控制良好,这次是摔倒撞到头部才去世的,怎么能说和意外无关?单位的投保手续都是公司统一办理的,自己根本不知道还要专门告知病史。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经朋友提醒,她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的死亡究竟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导致,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制定了办案策略。


第一,从近因原则出发,论证死亡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是意外伤害而非癫痫疾病。律师发现,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记载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这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和决定性因素。癫痫发作虽然可能是倒地的诱因,但倒地后头部撞击路沿造成的颅脑损伤,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根据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应当以对损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认定保险事故性质的依据。没有头部撞击这一外来、突发的意外事件,就不会发生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因此,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条件。


第二,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入手,否定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的效力。律师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为格式文本,其中关于既往病史的询问栏并未单独列明癫痫等具体疾病,单位经办人员仅填写了基本信息。保险公司既未就既往病史进行明确询问,也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未经询问的事项为由主张免责。


第三,补强证据链,还原事发经过。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申请调取记录、路人证言、医院急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并申请对死亡原因与癫痫发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专业分析。同时,律师调取了王某某生前的门诊病历,证明其癫痫病情长期稳定,日常活动未受明显影响,进一步削弱保险公司关于「疾病直接导致死亡」的主张。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坚持两点抗辩:一是主张癫痫发作是死亡的根本原因,属于疾病范畴;二是主张投保时未告知既往病史,构成未如实告知。针对第一点,律师准备以死亡医学证明和近因原则为核心进行反驳;针对第二点,律师准备以保险公司未尽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为突破口,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


最终,在协商无果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


【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死亡原因和免责条款效力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生前患有癫痫,死亡系癫痫发作倒地所致,属于疾病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的「非疾病」要件;且投保时未告知癫痫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泽良律师回应: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记载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癫痫发作只是倒地的诱因,真正导致死亡的是头部撞击这一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根据近因原则,应当认定死亡系意外伤害所致。关于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癫痫等具体疾病进行询问,投保单为格式文本,免责条款也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死亡医学证明及在案证据,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该损伤系其倒地后头部撞击硬物形成,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条件。癫痫发作虽为倒地诱因,但并非导致死亡的决定性原因。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未如实告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既往病史进行明确询问,也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结尾】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说:「丈夫走了以后,我以为这个家就这么垮了。保险公司说不赔的时候,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找谁。谢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把这件事弄清楚了,也让我觉得法律还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律所坚持「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拒赔案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多个险种。如遇保险拒赔纠纷,可向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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