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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雇主责任险猝死被指非保险责任案:泽良律所突破主体与死因双重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雇主责任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最常见的拒赔理由往往集中在两点:一是主张被保险人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二是质疑索赔主体不适格,认为雇主以外的人无权主张保险金。这类争议一旦进入诉讼,不仅涉及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与免责条款效力,更关乎劳动者家属能否在失去亲人后获得应有的经济保障。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与责任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本案中,杭州某企业员工王某某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及“索赔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精准的法律论证,在一审、二审中均获全胜,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系杭州某企业的一名在职员工,该企业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某日上午,王某某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即倒地失去意识。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但经全力抢救仍未能挽回生命。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王某某的突然离世,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家属在处理后事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雇主责任险的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保险公司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雇主责任险关于“意外伤害”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二,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并非保险合同的直接相对方,主体不适格,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王某某的家属感到既悲痛又无助。家属认为,王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去世的,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员工发生意外时提供保障,保险公司以“猝死非意外”为由拒赔,实在难以接受。而对于“主体不适格”的说法,家属更是困惑——作为王某某的至亲,难道连为逝者主张权益的资格都没有吗?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家属经人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王某某的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家属作为继承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围绕这两个焦点,泽良律师展开了深入的法律分析与证据组织工作。


第一,针对“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问题,律师重点审查了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以及免责条款的具体表述。律师发现,保险条款虽然将“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但并未明确将“猝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外,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情形,雇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正是为了分散雇主的这一赔偿风险而设立。因此,保险公司以“猝死非意外”为由拒赔,缺乏充分的条款依据。


第二,针对“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虽然以雇主为被保险人,但其核心保障的是雇主对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当员工发生保险事故后,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受害员工或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王某某的家属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在雇主怠于或无法直接主张的情况下,依法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家属的索赔请求,实质上是在推卸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王某某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证明,用以证明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及事发时处于工作状态;医院的抢救记录、死亡证明、病历资料,用以证明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单及条款,用以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家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用以确认继承资格。同时,律师还调取了企业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进一步佐证企业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拒赔的事实。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极有可能继续坚持“猝死非意外”和“主体不适格”两大抗辩理由,并可能围绕“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这一医学结论展开论证。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充分的医学与法律论证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医学文献,以说明“猝死”在医学上虽可能由疾病引发,但在保险法语境下,其突发性与非本意性仍可能构成保险责任的基础。同时,律师还准备了多份类案判决,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雇主责任险项下猝死案件支持家属直接索赔的判例并不鲜见。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家属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第一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条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泽良律师回应:保险条款并未明确将猝死列为免责事由,且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且结合王某某事发时的工作状态与死亡经过,其死亡具有突发性和非本意性,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家属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保险合同关系,主体不适格。泽良律师回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有权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王某某的家属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在雇主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的情况下,有权直接主张保险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王某某的家属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不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定,被保险人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主张不成立,最终依法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拿到最终裁定的那一刻,王某某的家属难掩激动。王某某的妻子说:“从拒赔到最终拿到判决,这条路走了很久。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来。他们不仅帮我们理清了法律上的道理,更让我们觉得,逝者的权益有人愿意认真去守护。”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王某某的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保障,也再次明确了雇主责任险项下猝死案件的裁判规则:保险条款未明确排除猝死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得以“猝死非意外”为由随意拒赔;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特定条件下具备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主体资格。对于杭州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面临类似拒赔困境的劳动者家属而言,这一判决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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