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件中,最让劳动者感到无力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单位一句“你不是我们的人”。当用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推诿,当“违法分包”“劳务关系”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受伤职工究竟该向谁主张权利?这不仅是法律关系的认定之争,更直接决定着伤者能否拿到救命钱。
工伤赔偿的核心原则在于:只要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就应当依法获得工伤待遇,用工单位不能以内部承包或分包关系对抗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杭州一名建筑工人王某某,在其从脚手架坠落导致多处骨折后,面对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通过扎实的证据链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确认用工主体责任,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八十六万余元。
王某某,男,四十余岁,浙江杭州人,长期在建筑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2024年3月,王某某经同乡介绍,进入杭州市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包工头通过微信转账发放,考勤由包工头口头记录。王某某每天按包工头指示到指定楼栋作业,接受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
2024年5月17日上午,王某某在搭设三楼外架时,脚下钢管扣件突然崩脱,整个人从约七米高处坠落至地面。工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王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四十余天,后续还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出院后,王某某无法正常站立行走,家庭收入来源中断,妻子不得不辞去零工在家照料,家中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需要赡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家属多次找到工地负责人协商赔偿。建筑公司称,王某某是包工头自行招用的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只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五万元。包工头则称自己也是打工的,无力承担高额赔偿。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工伤认定事宜,却被告知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而王某某手中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和几段工地现场视频,证据十分单薄。面对医院的催款单和后续漫长的康复费用,王某某感到前所未有的绝望。
王某某的妻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通过工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工伤维权,便带着材料前来咨询。泽良全晟工伤团队接待后,详细查看了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和现场照片,初步判断本案虽然缺少书面合同,但仍有较大概率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团队随即决定接受委托,并成立专案小组跟进。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者说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公司主张,其已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王某某由包工头招用、管理和发放工资,与公司无关;包工头则主张自己只是带班的,不是真正的老板。而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明明是在公司工地上干活受的伤,每天穿着公司发的反光背心、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晨会,怎么一出事就成了“外人”?他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不知道还能找谁。
泽良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出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锁定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包工头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因工受伤”的事实。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包工头转账备注、工地出入证照片、安全晨会签到表照片、现场工友证人证言等材料,并申请公证处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固定了王某某接受建筑公司现场管理、在指定工地作业的关键事实。
第三,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并准备应对方案。泽良律师分析,建筑公司极有可能主张“王某某与包工头是劳务关系”“王某某自身操作不当”“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等理由。对此,团队提前调取了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脚手架验收记录等材料,发现脚手架扣件存在老化未及时更换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公司安全管理的过错。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杭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建筑公司对王某某的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庭审中,建筑公司提交了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主张已将全部劳务作业分包,王某某与公司无关。泽良律师当庭指出,该分包协议违反《建筑法》关于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单位的规定,且包工头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泽良律师出示了微信工作群中公司安全员直接向王某某布置任务、检查安全带的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对王某某进行了直接管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将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某在该分包业务中受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委采纳了泽良律师提交的微信记录、转账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王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工伤认定和用工主体责任确认后,泽良律师继续代理王某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仲裁。经鉴定,王某某构成工伤八级伤残。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实施标准,逐项核算了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并考虑到王某某腰椎骨折后遗留的功能障碍,主张了相应的后续治疗费用。
最终,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八十六万余元。裁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执行进度,主动协调建筑公司分期支付,确保赔偿款按时足额到账。王某某在收到第一笔赔偿款后,特意给泽良律师打来电话,说:“从我摔下来那天起,我就觉得自己完了,没人管我了。是你们让我知道,法律还是站在我们工人这边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包工头用工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工伤职工因缺乏书面合同而维权无门。泽良律师事务所通过精准适用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规定,结合扎实的证据收集和策略预判,成功帮助劳动者突破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壁垒,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