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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建筑工脚手架坠落致工伤九级案:泽良律所突破包工头推诿,助工人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在建筑工地上,工人受伤后到底该找谁赔?是找包工头,还是找发包公司?劳动关系怎么证明?工伤认定谁来配合?这些问题,几乎每一位遭遇工伤的建筑工人都要面对。现实中,不少工人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记录,被单位或包工头一句“你不是我们的人”就挡在了赔偿门外。


事实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工人是包工头直接招来的,只要符合条件,发包公司依然难逃工伤赔偿责任。本案中,南平的建筑工人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突破包工头与发包方相互推诿的困局,帮助李某顺利获得工伤赔偿二十八万余元。


李某是南平市一名建筑工人,长期在各个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2023年初,经同乡介绍,李某进入南平市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一处项目工地干活,日常由包工头张某安排具体工作、记录考勤、发放工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按日结算,通过微信转账发放。


2023年5月的一天上午,李某在拆除一处外架时,脚下钢管突然滑动,整个人从两米多高的架体上坠落,右腿重重砸在地面的钢管堆上。工友立刻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需要手术植入钢板固定。住院期间,包工头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露面,建筑公司则称“人是张某叫来的,跟我们没关系”。


出院后,李某右腿仍无法正常行走,需要长期康复。他多次联系张某和建筑公司协商赔偿,对方要么推脱,要么只愿意再给两三万元“了结”。李某家中尚有老人需要赡养、孩子正在上学,受伤后没了收入,后续治疗还要花钱,他感到既委屈又无助。经人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并正式委托泽良工伤律师代理维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张某又该承担什么责任?而这一切的前提,是李某的伤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以及由谁来配合完成工伤认定。


接受委托后,泽良工伤律师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有三个:第一,李某虽然与建筑公司没有书面合同,但工地现场的出入证、工作服、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可以初步证明他在该项目工地提供劳动的事实;第二,包工头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作为具备资质的承包方,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张某,依法应当对张某招用的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李某受伤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围绕这三点,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多项关键证据:微信工作群中张某安排当天工作的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截图、工友的证人证言、医院的完整病历和诊断证明、现场照片等。同时,律师协助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建筑公司辩称李某是张某雇佣的,与公司无关。律师则指出,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应由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确认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律师立即协助李某向南平市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建筑公司又提出李某“操作不规范”“自己不小心”,试图否认工伤性质。律师及时提交了现场照片、工友证言及医院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最终人社部门依法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在赔偿阶段,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标准,逐项核算了李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并向仲裁委提起工伤赔偿仲裁。仲裁庭上,建筑公司仍试图压低赔偿数额,主张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责任。律师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在工伤赔偿中不因自身过失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除非属于法定排除情形。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大部分请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各项工伤赔偿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建筑公司未再起诉,赔偿款在律师持续跟进下顺利到账。


拿到赔偿款那天,李某对律师说:“从受伤到拿到钱,快一年了,要不是你们一直帮我跑前跑后,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句话朴素,却道出了许多工伤工人的真实处境。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和耐心,帮助每一位劳动者走完工伤维权的每一步,让合法权益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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