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劳动者操作机器时因自身疏忽受伤,究竟还算不算工伤?用人单位往往以“违规操作”“操作失误”为由拒绝赔偿,甚至否认工伤性质,让本就受伤的职工陷入维权困境。
事实上,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不当,并不影响工伤的成立。本案中,浙江宁波一名机械操作工在冲床作业时被压断三根手指,单位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突破“操作违规”抗辩,帮助当事人成功认定工伤并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王某某是浙江宁波一家机械加工企业的操作工,在冲床岗位工作已有三年多。虽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未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仅按最低基数参保。2023年5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操作冲床时,因送料位置稍有偏差,右手被模具压伤,当场血流不止。工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王某某右手食指、中指、环指严重挤压伤,其中食指和中指末节无法再植,最终进行了截指手术。
事故发生后,单位态度急转直下。负责人先是口头承诺“会负责”,但在王某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单位却拒绝在申请表上盖章,并声称王某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属于自身重大过失,不能算工伤”,甚至以“再闹就解除合同”相威胁。由于缺少单位配合,工伤认定迟迟无法推进,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均无人支付,王某某一家陷入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压力之中。
王某某的困惑在于:自己确实在操作时有些疏忽,但机器本身的安全防护装置早已损坏多时,单位从未维修更换,难道出了事就全是自己的责任?在多次与单位协商无果后,王某某通过老乡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劳动者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或疏忽,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单位以“操作失误”为由拒绝赔偿,能否成立?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第一,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不当,并非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第二,单位冲床的安全防护装置长期损坏未修复,本身已违反安全生产义务,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劳动者。第三,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王某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足额赔付,差额部分应由单位承担。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友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及手术记录,并第一时间申请调取了车间监控录像,固定了事故发生的完整过程。同时,律师还向安监部门调取了此前对该单位设备安全隐患的检查记录,进一步证明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缺失。
预判到单位可能提起行政诉讼拖延时间,律师提前准备了完整的法律依据和类案检索报告。在工伤认定阶段,单位果然提出王某某“违规操作”不应认定工伤,律师据理力争,明确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并提交了设备防护装置损坏的证据,最终人社部门依法认定王某某构成工伤。
随后,律师协助王某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九级。在仲裁阶段,单位又主张应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赔偿,律师则提交了王某某实际工资流水,要求按实际工资标准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待遇。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且单位未能证明其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自残等法定排除情形,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单位以“操作违规”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王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目前,赔偿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受伤之后单位翻脸不认人,我一度以为这辈子都拿不到赔偿了。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步步帮我理清证据、跑完流程,才让我拿回了本该属于我的钱。”王某某在拿到赔偿款后这样说道。
工伤维权路上,单位的推诿和“违规操作”之类的抗辩常常让伤者不知所措。但只要属于工作原因受伤,法律就会给予保护。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专注于浙江地区及周边工伤纠纷的全流程解决,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赔偿核算与执行,为工伤职工提供专业、温暖、高效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