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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车险无证驾驶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免责条款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无证驾驶是否必然导致保险免责?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往往成为理赔纠纷的焦点。在福州,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车险拒赔案,经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全力争取,最终为当事人成功挽回一百万元保险金。


2023年秋,福州市民王某某驾驶自有小型客车在市区道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冲入对向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相撞,王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王某某的家属感到无助与愤怒。他们表示:“事故已经让人痛心,保险公司却以一句‘无证驾驶’就拒绝赔付,我们实在无法接受。”在亲友的推荐下,家属委托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借助专业法律力量讨回公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情,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突破点。


首先,律师审查了保险合同及投保资料,发现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生效。


其次,律师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指出王某某无证驾驶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系因操作不当引发,与驾驶证状态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以事故近因为依据,而非简单套用免责条款。


最后,律师还发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对王某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存在一定的过错。这为争取有利判决提供了进一步支撑。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保险合同、投保单、保险条款、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关键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的承保档案,以核实其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同时,律师还整理了同类案例的裁判观点,为庭审辩论做好准备。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无证驾驶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无需赔偿。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免责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且事故近因并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的家属眼含热泪:“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法律给了我们公正,也让我们重新相信了公平。”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免责范围;如遇拒赔,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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