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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出资混同认定难点,助力女方获房产折价款百余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最为棘手、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当婚内购置的房产涉及父母出资、贷款偿还、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等多种因素交织时,房产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增值部分又该如何计算,这些问题常常让当事人感到困惑与无助。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具体到个案,尤其是涉及复杂出资情况的房产分割,裁判尺度与认定标准却存在诸多变数。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发生在泉州、因房产分割引发激烈争议的离婚纠纷,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女方委托后,通过细致梳理出资脉络、精准锁定法律争点,最终成功突破对方关于出资系个人财产的种种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财产权益。


泉州女子张某甲与丈夫李某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年,两人看中了泉州市区一套总价约三百万元的商品房,决定共同购置作为婚后的温馨小窝。当时,首付款约一百万元,其中八十万元由李某乙的父母出资,剩余二十万元由夫妻二人共同积蓄支付。购房合同以夫妻双方名义签署,房产登记在李某乙一人名下,剩余约二百万元则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贷款期限为二十年,主贷人为李某乙,张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共同偿还房贷。然而,好景不长,随着生活琐事的累积和性格差异的凸显,夫妻矛盾逐渐加深。至2023年,两人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张某甲认为婚姻已无法维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这套价值已攀升至约五百万元的房产。


李某乙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双方立场截然对立。李某乙主张,该房产的首付款绝大部分由其父母出资,应视为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甲无权要求分割。即便法院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乙也认为,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其父母出资贡献巨大,应大幅提高其分割比例,张某甲仅能分得极少份额。面对丈夫的强硬态度和看似有理有据的主张,张某甲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认为,自己婚后一直与李某乙共同偿还房贷,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大量心血,房产理应有她的一份。她不明白,为什么丈夫一家的说辞听起来那么有道理,却让她觉得如此不公平。在朋友的介绍下,张某甲慕名来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向律师倾诉了自己的遭遇和困惑。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详细听取张某甲的陈述并审阅相关材料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认定权属及分割比例。这不仅是本案的症结,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找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关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律师研究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则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李某乙父母出资八十万元时,并未有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表明该出资仅赠与李某乙个人。因此,这笔款项依法应视为对李某乙和张某甲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这一认定直接击破了李某乙主张房产系其个人财产的基础。第二,关于房产登记与权属的关系。律师指出,虽然房产登记在李某乙一人名下,但该房产系婚后购置,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且张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了贷款偿还,这表明双方具有共同购置、共同所有的合意。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能改变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第三,关于分割比例的考量。律师认为,在确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分割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虽然李某乙父母出资较多,但张某甲婚后参与共同还贷,对家庭亦有付出,且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收入通常视为共同财产,用于还贷的资金亦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简单以出资比例来确定分割份额,而应结合双方贡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等原则进行合理分割。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指导张某甲系统地收集和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用以证明房产系婚后购置、贷款系夫妻共同偿还;二是银行流水,用以证明首付款中二十万元来自夫妻共同积蓄,以及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三是双方沟通记录,用以证明夫妻双方曾就共同购房、共同还贷达成合意;四是收集了房产现在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为分割比例提供事实支撑。通过补强证据链,律师将房产购置、出资、还贷的全过程清晰地呈现在法庭面前。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李某乙及其代理人可能会重点强调父母出资的贡献,并可能主张该出资系借款或对李某乙个人的赠与。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一方面强调出资时未明确约定为借款,且李某乙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故不构成借款;另一方面,援引法律规定,明确在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最终,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房产分割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李某乙坚持认为,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或至少应大幅提高其分割比例。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李某乙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父母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依法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张某甲作为共同还款人,婚后一直参与还贷,对房产保值增值亦有贡献。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房产系婚后购置,虽登记在李某乙一人名下,但购房合同系双方签署,贷款亦由双方共同偿还,且李某乙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赠与一方,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比例上,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共同还贷的情况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认定张某甲应获得相应的房产折价款。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张某甲与李某乙离婚;涉案房产归李某乙所有,剩余贷款由李某乙负责偿还;李某乙需向张某甲支付房产折价款共计一百一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乙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某甲如释重负,她感慨地对律师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争取,谢谢你们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如您正面临婚姻家事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关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我们将以专业与温度,为您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支持与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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