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婚姻关系中,当夫妻一方长期居住国外,另一方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时,常常面临一个棘手问题:境外财产如何查明与分割?对方在境外隐匿的房产、存款、股权,国内法院能否处理?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难题,更是当事人维权路上的现实障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无论该财产位于境内还是境外。然而,司法实践中,境外财产的证据调取、法律适用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成为案件推进的难点。本案中,福建厦门的王某某就因丈夫李某长期定居国外并隐匿境外财产,一度陷入维权困境。最终,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介入下,成功突破境外资产隐匿难题,不仅厘清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还助力王某某获赔一套房产及相应补偿款。
王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在厦门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李某从事国际贸易生意,常年往返于国内外。2016年起,李某逐渐长居国外,与王某某聚少离多,感情日渐淡漠。2022年,王某某发现李某在国外购置了房产,且其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流动,但李某对此避而不谈。同年,李某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国内婚后购置的一套房产归其所有,理由是购房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面对李某的起诉,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认为,婚后自己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李某的生意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国外购置的房产也应有自己的一份。然而,李某不仅否认国外房产的存在,还坚称国内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均遭冷遇。无奈之下,王某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在国外购置的房产及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国内法院能否对该境外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锁定婚后财产性质。律师仔细审查了国内房产的购买时间、资金来源及还贷记录,发现该房产虽以李某个人名义购买,但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且部分首付款来源于婚后李某的生意经营收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便房产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也不改变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关键突破点二:挖掘境外财产线索。律师指导王某某提供了李某的出入境记录、护照签证信息、境外银行账户转账凭证、以及李某与境外房产中介的往来邮件等线索。同时,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法院调查令,向相关机构调取了李某在境外部分财产的登记信息,初步证实了李某在境外确有房产及存款。
关键突破点三:论证法院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针对李某可能提出的“境外财产应由境外法院处理”的抗辩,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指出离婚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要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即享有管辖权,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应适用我国法律。
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王某某系统整理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流水、李某的出入境记录、境外财产线索材料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律师还提交了王某某长期在家抚育子女、料理家务的证明,以体现其对家庭付出的贡献,为财产分割争取有利比例。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李某可能采取拖延战术,或主张境外财产与国内无关。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法律依据及类似判例,并在庭审中有力回应。
庭审中,李某果然辩称国外房产系其用个人积蓄购买,与王某某无关,且国内房产首付款来源于其婚前财产,王某某无权分割。对此,我方律师当庭出示了李某婚后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证明购房款项来源于婚后经营收益,并指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婚前财产与购房款的对应关系。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在境外的房产登记信息及资金往来凭证,证明该财产系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关于国内房产,虽登记于李某名下,但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境外财产,法院认为李某在境外的房产及存款系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一并纳入分割范围。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国内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并由李某向王某某支付境外财产折价款及相应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坚持帮我查清那些境外财产,我可能连自己应得的那一份都拿不到。谢谢他们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涉外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财产查明问题,当事人单凭一己之力难以应对。如果您也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关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获取专业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