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残等级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高低,也是保险公司与伤者之间争议最激烈的环节。保险公司常以“伤情未稳定”“鉴定时机不成熟”为由,质疑伤残鉴定结论,进而压低赔偿金额。然而,法律保护每一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伤情确实构成伤残,就应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本案中,广州的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保险公司却以“鉴定时机不当”为由拒绝按伤残标准赔付。泽良律所交通律师介入后,通过专业分析和有力举证,成功突破对方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二十余万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24年3月的一天清晨,广州市民李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转弯的小轿车未按规定让行,直接将李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李某当场感到右腿剧痛,无法站立,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李某右胫骨平台骨折,伴半月板损伤,住院治疗了二十余天,接受了内固定手术。出院后,李某仍需长期休养,右腿活动受限,无法正常行走,更无法返回原岗位工作。
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然而,当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伤情尚未稳定,鉴定时机不成熟”为由,拒绝按伤残标准赔付,只愿意赔偿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面对保险公司的推诿,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自己明明受了这么重的伤,腿都动不了了,怎么就不算伤残呢?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的家人通过网络了解到泽良律所交通律师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方面有丰富经验,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律师。泽良律所交通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李某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质疑鉴定时机,但这并不能否定李某伤情的客观存在。律师决定接受委托,为李某争取应有的伤残赔偿。
围绕“鉴定时机是否适当”这一焦点,泽良律所交通律师展开了细致的法律分析和策略部署。首先,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伤残鉴定的时机并非绝对固定,而是应以伤情稳定为原则。本案中,李某在出院后三个月、骨折愈合情况稳定时进行了鉴定,符合鉴定条件。其次,律师调取了李某完整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和影像学资料,证明其右腿功能确实严重受损,构成十级伤残。此外,律师还收集了李某的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用以计算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鉴定时机不当、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的主张。泽良律所交通律师则从医学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反驳:一方面,引用主治医生的意见,说明李某的骨折已临床愈合,伤情稳定,具备鉴定条件;另一方面,强调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否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仅凭主观质疑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所交通律师的观点,认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并据此计算赔偿数额。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赔偿款顺利到账。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交通律师的专业帮助,我可能真的拿不到这笔赔偿,感谢他们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