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往往是决定赔偿金额的关键环节。然而,许多伤者因对鉴定时机、鉴定机构选择缺乏了解,导致鉴定结论不被认可,甚至被保险公司以“伤情未稳定”为由拒绝赔付。浙江衢州的赵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他在一次车祸中多处骨折,却在自行委托鉴定后,被保险公司质疑鉴定时机不当,拒绝按伤残等级赔偿。幸运的是,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后,通过重新鉴定和证据补强,成功突破争议,最终为赵某争取到六十余万元的赔偿款。
2024年3月的一个雨天,衢州市民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赵某当场倒地不起。经医院诊断,赵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肩锁关节脱位,住院治疗近两个月,前后进行了两次手术。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出院后,赵某在家休养数月,因伤情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便自行委托当地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两处十级伤残。然而,当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却以“鉴定时机过早、伤情尚未稳定”为由,拒绝按伤残等级赔付,只愿意赔偿医疗费和少量误工费。
赵某感到十分委屈,他明明因伤致残,却因不懂法律程序而陷入被动。经朋友介绍,赵某联系了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赵某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能否以鉴定时机不当为由拒绝赔偿?
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专业分析。首先,律师发现赵某自行委托鉴定时距离出院仅三个月,虽然部分骨折愈合良好,但肩关节功能仍处于恢复期,确实存在鉴定时机过早的风险。其次,保险公司在拒赔时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是直接否定鉴定结论,这在程序上存在瑕疵。针对这些关键问题,律师制定了周密的应对策略:一是指导赵某收集后续复查的病历、影像学资料,证明其伤情在鉴定后并未明显好转;二是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赵某的最终伤残等级;三是全面梳理赵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为后续索赔打好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赵某自行鉴定的结论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并质疑重新鉴定的必要性。泽良律师则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鉴定结论是认定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只要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程序合法,法院应当采纳;同时,重新鉴定结果显示赵某的伤残等级仍为两处十级,进一步印证了其伤情的严重性。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赵某的伤残等级成立,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六十三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某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的坚持和专业,我可能真的拿不到这笔赔偿,谢谢他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广大伤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勿盲目自行鉴定,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鉴定时机和程序合法,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