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的伤残等级评定往往成为赔偿纠纷的焦点。伤残等级不仅决定了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还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赔偿项目。然而,鉴定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常常因鉴定标准适用、评残时机、伤情与事故因果关系等问题产生激烈争议,导致伤者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本案中,浙江温州的王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遭受重伤,保险公司以“不构成伤残”为由拒绝按伤残等级赔偿。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后,通过重新鉴定、证据补强与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突破鉴定标准适用难题,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八十余万元。
2024年3月的一个傍晚,王某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在途经温州市某路口时,一辆左转的小轿车未按规定让行,直接与王某某发生碰撞。王某某连人带车被撞倒在地,左腿剧烈疼痛,无法站立。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先后接受了两次手术,左膝内植入钢板固定。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然而,当王某某的家属联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为由,仅同意赔付医疗费和少量误工费,对于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概拒绝。
王某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受伤后不仅无法工作,还需长期康复治疗,家庭经济陷入困境。面对保险公司的冷漠态度,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我伤得这么重,腿里还打着钢板,医生都说以后可能影响走路,他们凭什么说我不构成伤残?”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的家人联系了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应适用何种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团队迅速组成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在评残时,仅依据王某某出院时的影像资料,未充分考虑其康复后的功能障碍情况,且适用的鉴定标准存在偏差。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胫骨平台骨折若导致膝关节功能丧失达一定比例,即可构成十级伤残。而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报告未对膝关节功能进行细致测量,结论明显草率。
律师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康复训练记录,并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律师陪同王某某到场,向鉴定人详细说明了其左膝活动受限的具体情况,并提交了伤后多次复查的影像学资料,证明其膝关节功能确实存在持续性障碍。
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王某某自身存在退行性病变”为由抗辩,主张其功能障碍与交通事故无关。为此,律师提前调取了王某某过往的体检记录,证明其伤前膝关节功能完全正常,不存在任何基础疾病。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异议,认为重新鉴定报告的结论过于宽松,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泽良律师围绕鉴定标准的适用、测量方法的规范性等问题,对鉴定人进行了专业质证,并援引相关技术规范,论证重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合法性。最终,法院采纳了重新鉴定意见,认定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重新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均合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八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的专业坚持,我可能连伤残都评不上,更别说拿到这笔赔偿了。真的太感谢他们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争议并不可怕,关键在于专业律师能否精准把握鉴定标准,有效固定证据,为伤者争取合法权益。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以专业与温情,陪伴每一位伤者走过维权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