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维权案件中,劳动者最常遭遇的困境之一,便是入职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导致劳动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境地。然而,未签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浙江绍兴,一位普通的生产线工人赵某就经历了这样的困境,最终在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律师的专业帮助下,成功突破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难点,依法获得了二十余万元的工伤赔偿。
赵某是绍兴市某制造企业的一名操作工,2024年初,他在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严重受伤,经诊断为多根手指骨折。事故发生后,企业不仅未积极协助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反而以其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面对企业的冷漠与推诿,赵某感到既无助又愤怒,他深知自己确实在该企业工作多年,却因一纸合同缺失而陷入被动。
无奈之下,赵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确认赵某与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为其争取工伤认定和相应赔偿。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律师制定了周密的维权策略。首先,律师指导赵某系统收集并整理了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包括:记载有赵某姓名的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与车间主管及同事的微信工作交流记录、银行发放工资的流水明细,以及赵某在生产线上工作的监控视频截图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赵某接受企业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事实。
其次,律师预判企业可能会以劳动关系不存在为借口拖延时间,因此提前做好了启动法律程序的准备。在证据准备充分后,律师代理赵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庭审中,企业方果然辩称赵某系临时雇佣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泽良律师逐一出示了上述证据,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仲裁庭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确认赵某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律师随即协助赵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工伤九级伤残。然而,企业仍不甘心,再次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试图拖延赔偿进程。泽良律师早有准备,代理赵某从容应对,最终上级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在确凿的法律文书面前,企业最终放弃了抵抗,同意就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赵某精准核算了各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企业同意支付赵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协议签订后,赔偿款项如期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赵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一步步收集证据、确认劳动关系,我根本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全晟工伤团队提醒广大劳动者: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遇用人单位推诿或否认劳动关系,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