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工伤认定难是许多劳动者面临的普遍困境。尤其是当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导致受伤工人陷入维权无门的境地。本案中,绍兴某工地的木工周某在作业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骨折,用人单位却以“临时雇佣”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面对这一困境,泽良工伤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成功突破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障碍,最终助力周某获赔二十余万元。
周某是浙江绍兴人,2023年3月经人介绍进入绍兴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由于工地管理不规范,周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按日结算,由包工头以现金形式发放。2023年5月的一天,周某在搭建脚手架时,因脚下木板突然断裂,从两米多高的地方摔落,腰部重重撞在钢管上。经医院诊断,周某腰椎爆裂性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包工头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便不再过问。当周某的家属找到公司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以“周某是临时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配合,并声称此事与公司无关。
面对公司的冷漠态度,周某和家人感到十分无助。周某的妻子表示:“丈夫受伤后,家里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医疗费也快花光了,公司却连工伤认定都不肯配合,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某的家属在网络上了解到泽良律所在处理工伤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律师。泽良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周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劳动关系能够确认,工伤认定便水到渠成,赔偿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在案件分析中,泽良律师发现,尽管周某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公司为周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且工地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等均能证明周某长期在该工地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泽良律师决定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突破口,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证据准备阶段,泽良律师指导周某家属收集了考勤记录、工资银行转账记录(部分月份)、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工友证言等关键证据,并协助周某整理了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材料。同时,泽良律师预判公司可能会以“周某是包工头个人雇佣”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关于建筑行业用工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
2023年8月,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辩称,周某是由包工头赵某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泽良律师则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周某在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接受工地管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工资虽由包工头发放,但包工头系公司授权代表,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确认周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公司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劳动关系确认后,泽良律师迅速协助周某申请工伤认定,经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在工伤待遇赔偿阶段,泽良律师核算了周某应得的各项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公司仍试图拖延支付,泽良律师果断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提出周某伤情未达到九级伤残等级,要求重新鉴定。泽良律师依据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指出原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裁决公司支付周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二十余万元。
案件结束后,周某的妻子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们根本不知道还能怎么维权。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耐心,每一步都帮我们想好了,让我们重新相信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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