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一直是劳动者维权中的常见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事故系本人主要责任”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导致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本案中,龙岩市某企业职工王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工伤,泽良律所介入后,通过精准举证与法律论证,成功突破责任认定难点,最终为王某争取到八十五万元赔偿款。
王某是龙岩市某制造企业的一名车间工人,2023年3月的一天清晨,他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前往工厂上班。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闯红灯的小轿车突然冲出,王某避让不及,被撞倒在地,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王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左腿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然而,当王某家属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单位却以“王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属于本人主要责任”为由,拒绝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口头表示“这不属于工伤”。王某的家属多次与单位沟通无果,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开支,一家人陷入了绝望。王某的妻子说:“我们不懂法律,单位说不是工伤,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感觉天都要塌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的妻子在网上看到泽良律所处理过类似案件,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电话。泽良律所的专业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初步判断该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并告知家属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即使单位不配合,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属随即委托了泽良律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王某负次要责任,显然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单位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泽良律所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首先,律师指导王某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路线。其次,律师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附上法律意见书,阐明王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同时,律师还协助家属与单位进行沟通,告知其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单位一度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绕路买菜,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对此,泽良律师调取了王某的日常通勤路线记录,证明其事故地点在合理路线上,且时间在上班时段内,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人社部门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3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王某为十级伤残。在计算赔偿时,泽良律师逐一核算了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总计约八十五万元。单位仍拒绝支付,律师随即代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上,双方围绕赔偿金额展开激烈交锋。单位主张王某负次要责任,应减轻赔偿责任,但泽良律师指出,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因劳动者在事故中的过错而减轻单位责任。仲裁庭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裁决单位支付全额赔偿。
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泽良律所的代理意见,判决单位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八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单位仍未主动履行,泽良律师又协助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款项全部到账。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王某的妻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们拿到了钱,更让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泽良律所提醒广大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本人主要责任,均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切勿轻易放弃,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