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纠纷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受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是许多工伤职工面临的普遍困境。此时,劳动者能否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厦门市某模具厂职工王某因工受伤,单位不仅未缴社保,还拖延工伤认定,泽良律所介入后,成功突破重重障碍,助力王某获赔三十余万元。
王某是厦门市某模具厂的一名操作工,2023年3月的一天下午,他在车间操作冲床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当即疼痛难忍,鲜血直流。同事紧急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王某左手多根手指骨折,软组织严重挫伤,虽经全力救治,但手指功能仍受到严重影响。事后,王某多次联系工厂负责人,希望单位能为其申报工伤,但负责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先是说‘等伤好了再说’,后来干脆不接电话。王某这才意识到,单位从未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这意味着他可能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任何赔付。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未来的生活压力,王某感到无助又愤怒。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在网上看到了泽良律所的普法文章,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热线。泽良律所的律师耐心听取了他的情况,并告诉他,即使单位未缴社保,他依然有权要求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但前提是必须尽快完成工伤认定。王某听后,仿佛看到了希望,当即决定委托泽良律所代理此案。
泽良律所接受委托后,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单位未缴社保,且拖延申报工伤,王某能否顺利获得工伤认定,并进而要求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针对这一争议,泽良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策略。
首先,律师指导王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并及时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单位不配合,人社局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律师又协助王某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律师代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并额外要求单位支付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庭上,单位辩称王某受伤系操作不当所致,且单位已尽到救治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泽良律师则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指出工伤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除非单位能证明王某系故意自残,否则均应认定为工伤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律师还指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已构成违法,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裁决单位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二十余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万余元,共计三十余万元。单位不服,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泽良律师再次代理王某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最终,王某成功获赔三十余万元,案件圆满解决。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帮我,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有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泽良律所也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工伤维权虽然会遇到更多阻碍,但法律始终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