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最关心的往往是两个问题: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以及能被评上几级伤残。然而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却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卡了壳——用人单位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甚至以此为由拖延赔偿。伤残等级一旦被压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待遇都会随之缩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结论的作出。本案中,福建某机械厂操作工赵某在作业中手臂被卷入传送带,导致多发性骨折,用人单位却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百般阻挠,泽良律所介入后,成功突破伤残等级认定争议,助力赵某获赔四十余万元。
赵某今年四十三岁,是福建省某市一家机械制造企业的操作工,负责生产线上的设备操作与维护。2024年3月的一天下午,赵某像往常一样在车间作业,因传送带突发卡顿,他伸手去调整物料位置,不料右手臂瞬间被卷入高速运转的传送带中。伴随着一阵剧痛,赵某的右臂被严重绞伤,工友紧急切断电源后将其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赵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尺桡骨多段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虽经多次手术保住了手臂,但右臂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抬举和抓握。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赵某仍需长期康复,短期内无法重返工作岗位。
事故发生后,企业为赵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然而在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环节,企业却突然提出异议,认为赵某的伤情未达到其所申报的伤残等级,要求重新鉴定。企业的态度让赵某感到十分不解和愤怒——自己手臂伤得这么重,连基本生活都受影响,企业却还要在伤残等级上做文章。
“我手都这样了,他们还说等级评高了,我心里真的很难受,感觉就像被泼了一盆冷水。”赵某回忆道。由于企业不认可鉴定结论,赔偿事宜一拖再拖,赵某不仅拿不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连停工留薪期工资也被企业以“等级未定”为由暂停发放。面对企业的强势态度,赵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
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的家属在网上看到了泽良律所关于工伤维权的普法文章,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电话。泽良全晟工伤团队的律师在详细了解赵某的伤情和案件经过后,初步判断赵某的伤残等级确实存在被压低的可能,并为其分析了维权思路。赵某随即决定委托泽良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劳动者应如何应对,才能确保伤残等级不被不当压低,进而获得足额的工伤待遇赔偿。
泽良全晟工伤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成立了专案小组,对赵某的伤情资料和鉴定过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制定了周密的维权策略。
关键突破点之一是锁定伤情与伤残等级的对应关系。泽良律师仔细比对了赵某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影像学报告及康复评定材料,发现赵某右臂功能丧失程度已达到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中关于“一上肢三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的情形,而初次鉴定结论所评定的等级并未完全反映其真实伤情,存在被低估的可能。
关键突破点之二是抓住企业异议程序中的程序瑕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泽良律师审查后发现,企业提出异议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材料,其重新鉴定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关键突破点之三是明确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泽良律师向赵某解释,即使企业成功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省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但重新鉴定并不意味着等级必然降低,只要证据扎实,反而可能维持甚至提高等级。关键在于固定好原始伤情证据,确保鉴定机构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伤情。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赵某补充收集了以下材料:一是完整的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证明损伤的严重程度;二是康复期的功能评定报告,客观反映手臂功能受限情况;三是赵某受伤前后的工作视频和照片,用以佐证其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四是企业曾口头承诺“会妥善处理”的聊天记录,证明企业并非对伤情不认可,而是出于赔偿成本考虑而故意拖延。
在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预判企业可能采取的两种策略:一是坚持要求重新鉴定,拖延赔偿进程;二是在赔偿项目核算上做文章,压低各项待遇标准。为此,泽良律师提前核算了赵某依法应享有的全部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准备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明细。
在最终法律行动上,泽良律师一方面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书面异议函,指出企业申请重新鉴定已超过法定期限且缺乏新证据,请求依法驳回其申请;另一方面,同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以仲裁促调解、以调解促赔偿。
仲裁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企业坚持认为赵某的伤情恢复良好,初次鉴定评定的伤残等级偏高,要求重新鉴定,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泽良律师则当庭出示了赵某的康复评定报告和功能受限的影像资料,指出企业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提供任何足以推翻初次鉴定结论的新证据,其异议不成立。同时,泽良律师还指出,企业自事故发生后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补发。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其异议不能阻却初次鉴定结论的效力。同时,仲裁庭采纳了泽良律师关于赵某伤情严重、功能受限明显的意见,认定赵某依法应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待遇。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裁决企业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四十余万元。
裁决生效后,企业仍试图拖延履行,泽良律师随即协助赵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院的督促下,企业最终将全部赔偿款项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赵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一直帮着我,我可能早就被企业拖垮了。他们不仅专业,而且真的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在办,让我在最难的时候感受到了依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