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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重疾险尿毒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五十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最常遇到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当投保人罹患重疾,急需保险金救命时,一纸拒赔通知无异于雪上加霜。然而,法律并非任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释。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证明其询问的事项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关联,且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正是泉州一起重疾险尿毒症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如何突破“未如实告知”的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五十万元保险金。


泉州,这座民营经济活跃的城市里,李某是一位勤恳的个体经营者,常年奔波于生意场。为了给自己和家人一份保障,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五十万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投保后不久,李某被确诊为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治疗,高昂的医疗费用压得这个家庭喘不过气。


当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声称,李某在投保前曾因“慢性肾炎”就诊,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因此拒绝赔付。这一纸拒赔通知,让李某和家人陷入了绝望。他们不明白,当初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并未详细询问过往病史,只是让李某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如今却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这公平吗?


李某辗转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团队在了解案情后,敏锐地发现了本案的关键争议点: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询问义务?李某未告知的“慢性肾炎”与最终确诊的“尿毒症”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并非简单的“带病投保”拒赔,而是涉及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问题。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了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首先,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记录,发现投保流程中,销售人员并未就既往病史进行逐项询问,而是采用概括性问句,甚至默认选项。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为限,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告知。因此,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慢性肾炎”进行明确询问,其拒赔理由难以成立。


其次,律师深入研究了医学证据,指出“慢性肾炎”与“尿毒症”虽有关联,但并非所有慢性肾炎都会发展为尿毒症,且李某在投保时并未出现明显症状,其未告知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即使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但该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沟通记录、体检报告、就诊病历,以及后续确诊尿毒症的完整医疗记录,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并未隐瞒关键信息,且其病情发展具有不可预见性。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投保人明知患病”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李某的历年体检报告,显示其在投保前并未有明确的肾功能异常诊断,从而削弱了保险公司的抗辩基础。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决定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并提交了李某的过往就诊记录作为证据。我方律师则指出,该就诊记录仅为“慢性肾炎”的初步诊断,且并非在投保时被明确询问,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拒赔理由不成立。同时,律师强调,尿毒症的发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李某在投保时并未知晓自身病情严重程度,其主观上并无隐瞒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慢性肾炎”病史进行了明确询问,且李某未告知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五十万元。


当判决书送达的那一刻,李某的眼眶湿润了。他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救了我的命,也救了我们全家。”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专业处理保险拒赔案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为全国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如果您也遭遇了保险拒赔,不妨联系我们,让专业律师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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