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被保险人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由拒绝赔付,尤其是涉及高空作业的意外事故。这类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法律如何平衡保险合同的约定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案例,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逻辑。
本案发生在厦门,一位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不幸坠落,构成三级伤残。保险公司以“未系安全带”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免责条款的抗辩,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三万余元。
【案情还原】
当事人李某,四十出头,是厦门一家建筑企业的工人,从事外墙装饰工作。2023年3月,李某在厦门某建筑工地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腰椎爆裂性骨折,双下肢截瘫,构成三级伤残。
事发后,建筑企业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却向企业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在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面对这一结果,李某和家人感到无比困惑和无助。他们无法理解,自己明明在工作时受伤,为什么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而建筑企业也感到委屈,认为已经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出了事却得不到保障,那保险的意义何在?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若被保险人在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未系安全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属于免责情形,因此拒赔合理。
李某的家人则认为:李某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且李某是否系安全带,企业并未严格监督,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劳动者。
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的家人通过网络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前来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听取案情后,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以及“未系安全带”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免责事由?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后,迅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关键突破点:
1. 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资料,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就“未系安全带”等免责条款向建筑企业进行充分说明,投保人甚至未在免责条款告知书上签字。
2. 事故原因与免责条款的关联性:律师指出,李某坠落的原因并非单纯因未系安全带,而是脚手架扣件突然崩脱,导致其失去重心。即使系了安全带,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因此,未系安全带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3. 近因原则:保险理赔应遵循近因原则,即只有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有效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近因是脚手架故障,而非李某的个人行为。
证据策略:
律师指导企业收集并固定了以下证据:
- 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证明脚手架扣件存在老化、松动的情况;
- 李某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
- 建筑企业为李某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单及投保资料;
- 事发后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
诉讼预判: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坚持“未系安全带”属于免责情形,并可能试图证明投保人已明确知晓该条款。因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法律依据和判例,并对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提出了严格要求。
最终法律行动: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七十三万七千四百元。
【办案结果】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被保险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李某未系安全带,属于明显违规,因此拒赔有据。
泽良律师回应:首先,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其次,即使李某未系安全带,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扣件崩脱,属于意外事故,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同时,根据近因原则,事故系因脚手架故障引发,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三万七千四百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结语】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李某的家人感慨道,“他们不仅专业,还非常耐心,让我们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
雇主责任险本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保险公司却常常以各种理由拒赔。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不妨咨询专业律师,或许法律会为您讨回公道。
(本文系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