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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疾险尿毒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六十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最常出现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本是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的工具,却常常被滥用,成为拒赔的“万能挡箭牌”。当投保人确实存在某些既往病史或体检异常时,保险公司是否就能当然地免除赔付责任?答案并非绝对。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正是上海一起重疾险尿毒症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如何突破“未如实告知”的层层抗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六十万元保险金的故事。


本案中,投保人王某某在投保重疾险后不幸罹患尿毒症,却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王某某及家人几近绝望。然而,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调查和精准法律论证,成功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最终助力获赔六十万元。


王某某,上海某企业职工,年近五十。2021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六十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健康状况,王某某如实告知了近期体检结果,并未刻意隐瞒。然而,2023年,王某某因身体不适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需要进行长期透析治疗。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他想起自己投保的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声称,王某某在投保前已有慢性肾炎病史,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道:“我当时确实不知道慢性肾炎和尿毒症有什么关系,而且体检报告上也没写什么大问题。保险公司就这样拒赔,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无奈之下,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泽良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王某某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该行为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费率决定。


在案件分析中,泽良律师首先审查了投保时的询问记录。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仅在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代理人并未就“慢性肾炎”这一具体疾病进行询问,而王某某的体检报告中也未显示异常,因此,王某某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未如实告知行为。


其次,泽良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对王某某进行体检,仅凭口头询问便承保,且未就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慎核保义务,不能事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体检报告、就诊记录等,并调取了保险公司承保时的内部审核文件,证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将慢性肾炎列为拒保或加费情形。此外,律师还邀请了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慢性肾炎与尿毒症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王某某的病情发展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初次确诊”条件。


在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王某某“带病投保”,并试图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规避赔付责任。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多组证据,包括投保时的询问记录、王某某的体检报告、以及保险公司在同类案件中的理赔实践,以应对对方的抗辩。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泽良律师指出,保险公司的询问并不具体,且王某某的体检报告未显示异常,其主观上并无隐瞒故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询问,且王某某的未告知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保险金六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王某某在拿到赔款后,激动地对泽良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谢谢你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王某某解决了燃眉之急,也为类似遭遇的投保人提供了信心。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若遭遇不合理拒赔,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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