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这一抗辩往往成为投保人获赔的最大障碍。然而,法律并非任由保险公司单方解释,只要投保时已尽如实告知义务,且疾病与既往病史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便无权拒赔。本案中,山东济南的赵某因住院治疗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细致调查与专业论证,成功突破保险公司免责抗辩,助力赵某获赔三十二万元。
赵某是山东济南的一名普通职员,2023年3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投保时,赵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未隐瞒任何病史。2024年1月,赵某因突发急性胰腺炎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四十余万元。出院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赵某在投保前已有慢性胃炎病史,此次住院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故不予赔付。
赵某感到十分委屈,他从未因慢性胃炎住院治疗,此次住院是急性胰腺炎,与胃炎并无直接关联。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赵某不知所措,后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代理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赵某投保前的慢性胃炎病史是否构成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以及该病史与本次住院治疗的急性胰腺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深入分析,确立了以下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对「既往症」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赵某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第二,赵某的慢性胃炎与本次急性胰腺炎并非同一疾病,且两者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学常识,慢性胃炎是胃黏膜的慢性炎症,而急性胰腺炎是胰腺的急性炎症,两者在病因、病理及临床表现上均不相同。保险公司将两者混为一谈,明显是对「既往症」的扩大解释,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赵某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不存在隐瞒或欺诈行为。投保单中,赵某如实填写了有无慢性病史,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亦未提出异议,并承保了该医疗险。因此,保险公司事后以「既往症」为由拒赔,违反了禁反言原则。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赵某收集了完整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投保单及健康告知书等材料,并申请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慢性胃炎与急性胰腺炎的关系出具专业意见。同时,律师还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记录,证明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
诉讼中,保险公司主张赵某的慢性胃炎病史属于「既往症」,且急性胰腺炎的发生与既往病史有关。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赵某医疗费用三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如果您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不妨联系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