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珊律师 00:00-23:59
胡珊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730596068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山东医疗险住院费用被保司以「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免责抗辩,助力获赔三十二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这一抗辩往往成为投保人获赔的最大障碍。然而,法律并非任由保险公司单方解释,只要投保时已尽如实告知义务,且疾病与既往病史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便无权拒赔。本案中,山东济南的赵某因住院治疗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细致调查与专业论证,成功突破保险公司免责抗辩,助力赵某获赔三十二万元。


赵某是山东济南的一名普通职员,2023年3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投保时,赵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未隐瞒任何病史。2024年1月,赵某因突发急性胰腺炎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四十余万元。出院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赵某在投保前已有慢性胃炎病史,此次住院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故不予赔付。


赵某感到十分委屈,他从未因慢性胃炎住院治疗,此次住院是急性胰腺炎,与胃炎并无直接关联。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赵某不知所措,后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代理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赵某投保前的慢性胃炎病史是否构成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以及该病史与本次住院治疗的急性胰腺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深入分析,确立了以下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对「既往症」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赵某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第二,赵某的慢性胃炎与本次急性胰腺炎并非同一疾病,且两者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学常识,慢性胃炎是胃黏膜的慢性炎症,而急性胰腺炎是胰腺的急性炎症,两者在病因、病理及临床表现上均不相同。保险公司将两者混为一谈,明显是对「既往症」的扩大解释,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赵某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不存在隐瞒或欺诈行为。投保单中,赵某如实填写了有无慢性病史,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亦未提出异议,并承保了该医疗险。因此,保险公司事后以「既往症」为由拒赔,违反了禁反言原则。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赵某收集了完整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投保单及健康告知书等材料,并申请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慢性胃炎与急性胰腺炎的关系出具专业意见。同时,律师还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记录,证明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


诉讼中,保险公司主张赵某的慢性胃炎病史属于「既往症」,且急性胰腺炎的发生与既往病史有关。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赵某医疗费用三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如果您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不妨联系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胡珊律师 已认证
  • 福建泽良(杭州)律师事务所
    • 17305960689
    • 福建泽良(杭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1.1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8808分 (优于99.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3371篇 (优于96.21%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珊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96268 昨日访问量:196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