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重疾险?这是许多投保人遭遇拒赔时最困惑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但若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或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则拒赔理由难以成立。本案中,浙江的李某在投保重疾险后确诊肺癌,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精准突破,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七十九万元。
李某是浙江某市的一名普通职员,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李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其中关于“近期是否有就诊记录”一项,李某因疏忽未填写。2023年5月,李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他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说,投保前他确实因感冒去社区医院开过药,但并未想到这与肺癌有关,更未意识到需要告知。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李某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在朋友推荐下,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是否构成“带病投保”,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因此有权拒赔。律师分析认为,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仅为普通感冒,与肺癌无直接关联,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充分询问,更未就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须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且须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提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李某确诊后数月才提出拒赔,已超过法定期限。
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前的全部就诊记录,证明其投保前的就诊与肺癌无关;同时,律师还固定了投保时的电话回访录音,证明保险公司未就健康告知内容进行详细询问。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核心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关于“询问告知主义”的法律依据,即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内负有告知义务。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称李某故意隐瞒就诊记录,但律师指出,李某的疏忽不构成故意,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且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听我讲述,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