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疾险,本意是为未知的风险添一份保障。然而,当风险真正降临,保险公司却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让本已承受病痛的家庭雪上加霜。这类争议在保险纠纷中屡见不鲜,核心往往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在福建,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罹患肺癌后,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带病投保”的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福建某市的一名普通企业职工,生活安稳。2023年初,出于对健康的担忧,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几句身体状况,王某某自认为身体并无大碍,便如实勾选了健康告知栏中的“否”。然而,命运弄人。投保后不久,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竟被确诊为肺癌。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整个家庭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之中。
确诊后,王某某和家人想到了那份重疾险保单,这或许是支撑后续治疗费用的希望。他们整理好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很直接:经调查,王某某在投保当天曾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解除保险合同,拒赔且不退还保费。
面对这样的结果,王某某和家人感到既愤怒又无助。王某某回忆,投保当天他确实因偶感不适去社区诊所开过一些感冒药,当时并未想到这与肺癌有任何关联,更谈不上故意隐瞒。他委屈地说:“我要是知道自己得了癌症,怎么可能还去买保险?这明明就是巧合,为什么他们一口咬定我是骗保?”
在亲友的推荐下,王某某辗转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团队在详细听取了案情并审阅了拒赔通知书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并非王某某是否“带病投保”,而在于:投保当天那次与肺癌毫无关联的“就诊记录”,是否足以构成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换言之,该就诊记录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实?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团队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当天的完整就诊记录,发现该次就诊仅是普通的呼吸道感染,与后续确诊的肺癌在医学上无任何因果关系。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仅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实”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王某某投保当天的感冒就诊,显然不属于此类重大事实。
其次,律师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关键的证据材料。除了就诊记录外,律师还引导王某某固定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明保险代理人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详细询问,仅走过场式地让投保人签字。律师强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询问义务的,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咬住“投保当天就诊”这一时间节点不放,试图将其渲染为“带病投保”的铁证。为此,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的咨询意见,用以证明感冒与肺癌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病理联系,从医学角度彻底切断保险公司的逻辑链条。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果然坚持其“带病投保”的主张,认为王某某投保当天就诊即存在隐瞒。我方律师则针锋相对,从法律定义、医学事实、投保流程三个维度逐一反驳,逻辑严密地论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庭辩论阶段,律师援引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指出保险公司未就具体事项进行询问,且王某某未告知的事项不属于重大事实,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在强有力的法律论证和证据压力下,案件在庭前调解阶段出现了转机。保险公司认识到其拒赔理由在法律上难以立足,最终同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从起诉到拿到赔偿款,整个过程比预想中顺利得多。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没想到泽良律师能这么快帮我把钱要回来,他们是真的在用心办我的案子。如果不是他们,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赔偿款不仅解决了后续高昂的治疗费用,更让王某某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提醒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内容,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同时,如果不幸遭遇拒赔,也不要轻易放弃,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因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未必都站得住脚。法律会保护每一位诚信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