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鞋业工厂,老周今年63岁,做冲压工四年。2025年8月的一个下午,他在操作鞋底冲压机时,机器安全光幕因积灰而灵敏度下降,模具提前落下,右手食指末节被模具齐根压断。工友紧急将他送往医院。经急诊行食指残端修整术,食指长度缩短约三分之二。术后食指残端触痛明显,精细操作功能丧失。老周住院时,工厂人事的第一句话让他心凉了半截:“你都63了,属于退休返聘人员,跟工厂是劳务关系。你的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公司给你一笔人道补助就了事吧。”
老周术后的手指残端神经瘤疼痛让他无法握笔、无法拿筷子。老伴儿找工厂要说法,HR拿出一份《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书》:“你看,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双方为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你自己也签过字的。”老周的老伴儿说老头不识字,当时是被要求签的。HR无所谓地说:“不管识不识字,签了就是法律效力。”老周通过社区法律咨询站的推荐找到泽良律师。见面时他右手还包着厚厚的纱布,用左手笨拙地从口袋里掏出那张皱巴巴的社保查询单——上面显示他从未来得及享受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他说:“我没拿过一分钱退休金,就是靠这点工资养老,凭什么说我退休了?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构成“退休返聘”,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构成劳动关系,受到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律师团队围绕两个关键要件收集证据:第一,“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老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养老金的证明文件;第二,劳动关系实质证明——老周连续四年的银行工资转账记录(每月固定7000-7500元,工厂对公账户转入,备注“工资”)、工厂指纹考勤记录(律师申请调取考勤系统数据)、车间生产日报表上老周的产量记录、工服及工具箱上的姓名标签;第三,“劳务协议”性质分析——虽然名称为《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书》,但老周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管理方式与正式员工完全相同,且老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满足“退休返聘”的法定条件。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向温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厂辩称老周以《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书》确认了劳务关系。律师在代理意见书中援引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指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看合同名称,而应审查实质。老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工厂连续四年接受劳动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2025年11月,人社部门认定老周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伤情稳定后,经鉴定老周因右手食指末节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律师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7000元=4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约3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4个月计2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5000元;后续食指功能康复训练费约3000元。以上合计约12万元。仲裁时工厂坚称劳务关系。律师逐条反驳。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工厂一次性支付14万元。老周拿到赔偿款后,用残缺的右手食指按在调解书上,说:“六十三岁了,第一次知道超龄了不叫退休,没拿退休金的照样受劳动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