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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渔船缆绳绞伤拇指骨折泽良工伤律师助赔16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宁德某渔港,老陈在一艘远洋渔船上做捕捞工两年。2025年7月的一次出海作业中,他和工友一起收网起鱼时,绞车缆绳突然从滑轮中脱出,飞速回弹的缆绳抽中他的右手,拇指被缆绳和绞车滚筒夹住绞伤。经医院急诊诊断: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拇指伸肌腱断裂。行拇指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伸肌腱吻合修复术。术后拇指关节严重僵硬,无法正常屈伸和对掌。船东垫付了急诊费后,态度开始变化。老陈和船东之间仅有口头约定,从未签过任何书面合同。

出院后,老陈在港口边租的小屋里休养,右手拇指像一根僵硬的木棍。他找船东谈赔偿,船东冷笑一声:“老陈,咱们可是口头上说的,我雇你出趟海给你一趟的钱,没有签过任何合同。你是临时帮手,不是正式船员。你在我船上受伤了,我出于情分出了医药费,你还想要什么?”老陈的妻子说那也应该有赔偿,船东挥挥手:“你去问问,哪个渔船上的工人有签劳动合同的?这是行业惯例,不是我不给你签。”老陈心里憋屈——两年间他在这艘船上出了不下百趟海,每条鱼的捕捞流程他都烂熟于心,怎么就不是正式船员了?通过渔业互保协会的推荐,他找到泽良律师。他用左手在纸上歪歪扭扭写了个“陈”字:“我的一只手坏了,名字都不会写了,但法律应该会写我的名字。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口头约定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只要存在实质的劳动管理关系,即为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团队从渔业生产的特点出发收集证据:第一,持续雇佣证明——老陈手机中与船东的微信语音记录(近两年每次出海前船东的语音通知,如“老陈明天出海”、“明早四点码头等”)、连续两年的微信转账出海费记录(按出海天数结算,每月合计约6500元);第二,渔业生产记录——渔船出海捕捞日志(由船长填写、海事部门备案),上面连续两年记录老陈作为“船员”的姓名和职务;渔船船员名单(在渔港监督站备案的每航次船员名单中均有老陈);第三,船东管理证明——船东统一为船员购买的渔业互保意外险保单上老陈的姓名、老陈在码头上使用的固定编号渔具箱(由船东统一配置);第四,工友证言——同船四位船员证词证实老陈是固定船员而非临时帮手。

2025年9月,泽良律师向宁德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船东辩称双方系口头雇佣、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代理意见书中指出:渔业生产的行业惯例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船东对老陈实施持续两年以上的劳动管理(每航次通知出海、统一安排作业、统一购买保险),老陈对船东有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实质特征,口头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2025年10月,人社部门认定老陈与船东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伤情稳定后,经鉴定老陈因右手拇指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个体经营者全额承担。律师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6500元=4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约4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4个月计2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5000元;拇指功能康复训练费约5000元;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约5000元;合计约12.65万元。仲裁阶段,船东辩称渔业互保已赔付意外险2万元应扣除。律师据理力争:渔业互保系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抵扣。最终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船东一次性支付16万元。老陈说:“出海两年,没想到我成了船员,更没想到法律认了我这个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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