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某纺织实业公司,阿芳做织布挡车工三年。2025年4月的一个早班,她在巡查运转中的织布机时,左手衣袖不慎被高速旋转的经轴卷入,左前臂被硬生生拉入机器间隙,造成尺骨和桡骨同时骨折。工友紧急按下急停按钮,将阿芳的左臂从机器中解救出来。经医院急诊诊断:左尺骨中段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行左尺骨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左桡骨外固定架固定术。术后阿芳左前臂外观明显畸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超过60%,手掌无法完全翻转向上。住院期间,纺织公司的项目经理到医院后态度暧昧,说阿芳是“劳务公司的人”。
阿芳术后左臂肿胀如大腿,里面的钢板让她感觉像装了一块铁。丈夫找到纺织公司讨说法,公司人事拿出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她是劳务公司派遣来的,她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那边,你去找他们要工伤认定。”丈夫跑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更干脆:“我们只管代发工资和代缴社保,她在哪出的事就找哪。”两边推来推去,没人愿意为阿芳申报工伤。阿芳通过泉州市总工会推荐找到泽良律师,左臂还打着外固定架。她用右手艰难地拿出身份证和工作牌:“我在纺织公司的车间里干了三年,穿着他们发的工作服、操作他们买的机器、按他们排的班上班——我到底是谁的工人?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直接管理,且派遣单位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用工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律师团队从四方面取证:第一,劳务派遣关系审查——调取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现其许可证已于两年前过期未续,属于无资质经营,其与纺织公司的派遣协议违法无效;第二,直接管理证据——纺织公司车间主任每日通过微信群安排阿芳的工作任务、纺织公司的打卡系统打印出的阿芳三年考勤记录、纺织公司发放的工服和工牌(印有纺织公司名称);第三,工资关联证据——阿芳的工资虽由劳务公司账户转出,但金额和发放时间与纺织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的派遣费对应,实质上仍由纺织公司承担;第四,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6月,泽良律师向泉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列纺织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纺织公司起初辩称阿芳系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律师提交了劳务公司资质过期的证据后,纺织公司转而辩称对资质过期不知情。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阿芳与纺织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因派遣单位无资质,派遣行为无效)。2025年7月,阿芳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情稳定后,经鉴定阿芳因左前臂双骨折后遗旋转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正常参保+连带责任双重保障。律师逐项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6000元=5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约7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6个月计3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9000元;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约12000元;前臂功能康复训练费约8000元;合计约18.9万元。因劳务公司无资质且已注销账户,律师直接向纺织公司主张。仲裁阶段双方达成调解,纺织公司一次性支付28万元。阿芳用还不太灵活的左手接过调解书说:“在车间挡了三年的布,最密的不是布是法网——疏而不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