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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矿工坍塌肋骨骨折泽良工伤律师助赔25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龙岩某乡镇煤矿,老林做采掘工四年。2025年2月的一个下午,他在井下回采工作面作业时,顶板突然发生局部冒顶,大小不等的矸石从顶板塌落,一块重约四十公斤的矸石砸中老林的左侧胸背部,将他砸倒在地。工友紧急将他救出并升井送医。经医院急诊CT诊断: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伴左侧血气胸、左肺挫伤。行胸腔闭式引流术+肋骨骨折内固定术。术后老林胸廓轻微塌陷,呼吸功能轻度受损,稍有活动即感胸闷气短。煤矿老板垫付了两万元住院费后就消失不见。

老林术后肺部感染反复发烧,住院近一个月才稳定。妻子去煤矿找老板,对方拿出一份《劳务承包协议》:“你老公是包工头老王带来的人,签的是劳务承包,不是我的工人。出了事找包工头去。”包工头老王电话里说:“我只是介绍人,不负责工伤。煤矿才是真正用人的,你找煤矿去。”两头推诿。老林翻遍了家里的东西,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记录、没有工资条——什么都没有。唯一的记录是微信里的转账记录和几张下井前的自拍照。通过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推荐,老林联系到泽良律师。见面时,他咳嗽着从手机里翻出照片和转账记录,说:“没有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了吗?我四年来天天下井,煤矿的安全培训我都签过字,这些不算数?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劳动关系认定看实质而非形式,煤矿作业属于高危行业,劳动者即使未签合同、通过包工头介绍入矿,只要接受煤矿的劳动管理,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团队从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出发收集证据:第一,入井管理记录——煤矿井口入井登记簿连续四年有老林的入井记录(姓名、时间、工号)、矿灯领用登记表(每班领取矿灯需签字)、自救器领用记录;第二,劳动管理记录——煤矿安全培训签到表(老林至少签过六次,有煤矿公章)、每周安全生产例会签到簿上老林的名字;第三,报酬支付记录——包工头通过微信转账的每月工资记录(金额按掘进进尺计算、每月约8000元),而包工头的款来源于煤矿的采掘工程款;第四,事故报告——煤矿向安监部门提交的事故快报(老林妻子从安监局调取),报告标题为“XX煤矿'2·XX'顶板事故”,文中明确描述了老林作为“采掘工”在工作面受伤的经过。

2025年4月,泽良律师向龙岩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煤矿辩称老林是包工头雇佣的、与煤矿不构成劳动关系。律师在代理意见书中指出:煤矿的入井管理制度决定了每一位下井人员都必须经过煤矿的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调度。老林连续四年通过煤矿井口入井、使用煤矿设备、接受煤矿安全管理、从事煤矿生产活动——这一切均证明老林与煤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仅仅是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2025年5月,人社部门认定老林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伤情稳定后,经鉴定老林因多发性肋骨骨折后遗胸廓畸形、肺功能轻度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正常参保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详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8000元=7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约7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6个月计4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12000元;后续康复治疗及中药调理费约8000元;肺部功能康复训练费约5000元;合计约22万元。仲裁阶段,煤矿坚持不认劳动关系。泽良律师出示了入井登记簿、矿灯领用表、安全培训签到表等“铁证”,矿方最终妥协。2025年8月,双方达成调解,煤矿一次性支付25万元。老林说:“在井下四年,天天跟煤和石头打交道,第一次知道法律比石头还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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