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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保洁滑倒股骨颈骨折泽良工伤律师助赔24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莆田某民营医院,陈阿姨今年64岁,做保洁员四年。2025年2月的一个早晨,她在清洁住院部走廊时,因为拖把水渍未干地面湿滑,自己踩在自己拖过的地面上滑倒,右侧身体重重着地,右髋部剧烈疼痛无法站起。经同事搀扶送急诊,X光和CT检查诊断:右股骨颈骨折(头下型,Garden IV型),因骨折移位严重,急诊行右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术后陈阿姨虽然能借助助行器缓慢行走,但右下肢短缩约两厘米,且有跛行步态,无法上下楼梯和长时间站立。医院总务科垫付了部分住院押金后便无人跟进。

陈阿姨术后第三天,总务科长和人事专员一起来病房。“阿姨,您都六十四了,您这个叫超龄,超过退休年龄了。”人事专员拿着一本手册指给陈阿姨的女儿看,“根据规定,超过六十岁的人员和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总务科长补充道:“医院出于人文关怀,医疗费的自费部分可以帮您解决,但其他的就没办法了,这个法律有规定。”陈阿姨的女儿上网搜索后愈发困惑——有的说法说超龄算工伤,有的说不算。陈阿姨躺在病床上,术后的刀口二十多厘米长,翻身需要两个人帮忙。通过12348法律援助热线转介,她找到泽良律师。见面时,她用微弱的声音问:“我六十四岁还在拖地,拖了四年,出事就不是劳动者了?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超龄务工人员若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到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律师团队围绕核心法律要件收集证据:第一,劳动关系证明——连续四年医院按月向陈阿姨银行账户转账的工资记录(每月15日左右,金额固定约3500元,备注“工资”)、医院发放的保洁工服和工牌(印有医院名称和陈阿姨照片)、每日考勤签到表(陈阿姨签了四年);第二,未享受养老保险证明——向社保机构申请出具陈阿姨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第三,工伤事故证明——事发走廊的监控录像(律师申请医院调取,清晰显示陈阿姨拖地后转身返回取工具时在湿滑地面滑倒的完整过程)、急诊病历上记载的“工作中滑倒”、现场目击护士的证词。

2025年4月,泽良律师向莆田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医院辩称陈阿姨超过退休年龄,双方为劳务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援引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陈阿姨虽是超龄人员,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与医院之间存在稳定的工资支付关系和管理从属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2025年5月,人社部门认定陈阿姨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稳定后,经鉴定陈阿姨因人工髋关节置换术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律师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3500元=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福建省标准约55000元(按年龄折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按8个月计2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12000元;辅助器具费(助行器、手杖、防滑鞋)约3000元。此外,因人工髋关节有使用寿命(约15-20年),律师主张了后续髋关节翻修手术的预留费用约8万元。以上合计约20.95万元。仲裁阶段,双方就后续翻修费用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医院一次性支付24万元。陈阿姨拿到赔偿后,拄着手杖站直了说:“拖了四年的地,把医院的地拖得干干净净,最后法律把我身上的脏水也拖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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