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某新建住宅小区精装修项目工地,老林做油漆工四年。2025年6月的一个下午,他在为一户住宅的天花板刷乳胶漆时,脚下站立的移动式脚手架四个万向轮未锁紧,在用力滚涂时脚手架突然滑移,老林从约两米高处仰面摔下,腰背部重重着地。经医院MRI检查诊断:腰椎L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约二分之一),行腰椎后路经皮椎体成形术(注入骨水泥)并卧床休养。术后老林腰部活动明显受限,前屈不能超过30度,无法长时间站立。装修公司项目经理来医院后表示“你的情况我了解了”,然后便杳无音信。
老林出院后戴着腰托去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给他看了一份《劳务分包协议》,说:“你看,你的活是我们分包给老张的,你算是老张的人,不是我们公司的人。”老张就是那个介绍老林来干活的包工头。老林打老张的电话,老张回了一句“我自己也在找公司要钱”就再也不接了。老林的妻子急得团团转,老林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两个孩子还在上学。老林翻看手机,发现他每天收到的工作安排都来自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而不是包工头老张。通过病友微信群介绍,他找到泽良律师。老林扶着腰缓慢坐下,递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和出入证: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违法分包情形下总承包单位须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所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律师团队围绕“违法分包链”全面收集证据:第一,劳动关系链条证明——提供老林与装修公司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每日工作安排直接由项目经理下达,包括施工的楼栋、房号、工序要求)、老林在工地入口办理的实名制门禁卡(由装修公司统一办理)、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有老林签名和装修公司盖章;第二,违法分包证明——申请调取装修公司与包工头老张之间的《劳务分包协议》,证实老张系自然人、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第三,工资发放证明——包工头老张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资,连续四个月金额相对固定。各方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装修公司→违法分包给个人包工头→包工头招用老林→装修公司直接管理老林。
2025年8月,泽良律师向莆田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列装修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装修公司以“分包给包工头”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律师在代理意见书中指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且装修公司对老林实施直接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用工主体责任。2025年9月,人社部门认定老林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稳定后,经鉴定老林因腰椎压缩性骨折后遗腰部活动度丧失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违法分包下总包单位全额承担责任。律师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月均8500元按油漆工行业标准)=9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约14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8个月计6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12000元;腰部康复理疗费约8000元;腰托辅助器具费约3000元;合计约32.45万元。仲裁时装修公司辩称应由包工头赔偿。泽良律师指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也无赔偿能力,违法分包的装修公司是第一责任人。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装修公司一次性支付35万元。老林说:“刷了十几年的墙,把别人的房子刷得漂漂亮亮的,这次法律帮我刷干净了委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