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某海鲜食品加工厂,小郑经人介绍进厂做切割工,刚上班第十九天——还在试用期内。2025年8月的一个上午,她在使用台式切鱼机处理冰冻鱼块时,右手拇指不幸被高速往复运动的刀片切中,拇指末节指骨连同指甲被整齐切掉。工友紧急用纱布加压止血,将她送往医院。经急诊行拇指残端修整术,拇指长度缩短约三分之二。术后右手丧失了精细抓握功能,写字、扣扣子、拉链等日常动作都变得异常困难。工厂人事在入院办理手续时,填完住院单后说了一句话:“你还在试用期,没签正式合同,社保还没开始交。”
小郑术后拇指残端疼痛难忍。她的父亲从老家赶来,找到工厂负责人理论。HR拿着一张《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摇头:“你看,入职才十九天,试用期三个月。第一,还没签劳动合同,不算正式员工;第二,社保要转正后才能缴纳,所以你女儿现在没有工伤保险。”小郑父亲追问应该怎么办,HR表示:“公司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一万块钱,但你女儿还在试用期,法律上不算工伤。”小郑的女工友私下告诉她:“千万别信,就算是第一天上班受伤也算工伤。”她通过12333热线推荐,找到泽良律师。手上还缠着纱布,她用左手在律师面前一笔一划写下了自己的名字,问:“试用期的人就不是劳动者吗?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试用期内发生事故伤害完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律师团队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第一,劳动关系证明——小郑入职时填写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有工厂人事签字确认)、工厂发放的工服和工牌、车间门禁指纹录入记录(证明第九天已录入系统);第二,工资支付证明——入职十九天后工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第一笔半月工资(1900元),备注“工资”;第三,工作事实证明——小郑每日填写的切割量统计表(由班组长签字确认)、事发当日的排班表上小郑的名字、生产日报表上小郑的产量记录;第四,证人证言——同车间的四位女工愿意为小郑作证,其中一位还拍摄了事故发生后小郑右手流血的照片。
2025年9月,泽良律师向莆田市荔城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厂辩称小郑尚在试用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律师在代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试用期身份不构成任何例外。2025年10月,人社部门认定小郑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稳定后,经鉴定小郑因右手拇指末节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试用期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律师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月均4200元)=29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福建省标准约3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4个月计1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5000元;后续拇指功能康复训练费约5000元;硅胶美容指套费用约3000元;总计约9.4万元。此外,律师还主张工厂未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仲裁阶段工厂愿意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工厂一次性支付14万元。小郑拿到钱后说:“上了十九天班,拇指切掉了一截,但法律告诉我,哪怕只上了一天班也算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