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某钢材市场,老王做搬运工五年,同时为两家钢材经营部干活——一家上午班,一家下午班。2025年7月的一天下午,他在为A经营部装卸钢板时,吊带突然断裂,一块钢板的边角砸在右脚上。经医院诊断:右足第2、3趾骨骨折,行克氏针内固定术。术后右脚肿胀,两个月无法着地行走。A经营部老板来医院看了一眼,说了句“好好养伤”便再无音讯。而B经营部得知老王受伤后,立即停止给他排班。老王入院填写的单位信息被两家经营部互相推诿。
A经营部老板翻脸速度极快,老王出院后拄着拐去找他,老板说:“你不是只在我这一家干,你下午在老李家干,谁知道你在哪受的伤?你证明不了是在我这受伤的。”B经营部老板撇得更干净:“我跟他不是劳动关系,他就是偶尔来帮帮忙,按次给钱。”老王的老伴儿着急上火,两人都六十多岁了,一个受伤一个照顾,两家经营部谁都不管。老王夜里脚趾伤口疼得睡不着,翻看着手机里两家老板发的派工微信,满脸困惑——明明两边都管着他干活、给他发工钱,怎么出了事两边都不认?经市场里其他搬运工介绍,他找到泽良律师。坐下后,他从布袋里掏出两本皱巴巴的记工本,问:“我五年给两家干,记得清清楚楚,为什么受伤了反而成了没人要的工人?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多重劳动关系),受伤时应由发生事故时实际服务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律师团队从三个层面展开:首先,确认受伤时的工作归属——收集事发当日下午A经营部的出货单(上面有老王作为装卸工的签字)、A经营部发给老王的派工微信(事发当天下午两点“来装一车钢板”),以及现场三位同在A经营部门口装卸的工友证词;其次,确认与A经营部的长期劳动关系——老王五年来的记工本(每日记录在谁家干活、干了什么、收入多少),A经营部每月两次的微信转账记录,金额相对固定,备注“工资”;最后,厘清与B经营部的关系——老王也在B经营部有长期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按月结算的报酬,与B也存在劳动关系,但与本次事故无关,A经营部不能以“老王也在别处干活”为由逃避责任。
2025年8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A经营部列为用人单位。A经营部辩称:第一,老王同时为两家经营部干活,不是正式员工;第二,无法确定其受伤时是否确实在为A经营部工作。泽良律师在意见书中引用了四个核心证据:当日出货单签字、派工微信、工友证词、以及A经营部监控录像(律师申请人社部门调取,录像显示老王在A经营部门口装卸时被钢板砸伤双脚后倒地)。证据链完整闭锁,A经营部的抗辩不攻自破。2025年9月,人社部门认定老王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稳定后,经鉴定老王因右足趾骨骨折愈后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个体经营户全额承担。律师逐项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月均5500元)=3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约4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5个月计2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6000元;后续康复费约3000元;合计约11.5万元。仲裁阶段,A经营部辩称老王还从B经营部领取报酬,应按综合收入计算。律师指出: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标准以受伤时服务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为基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A经营部一次性支付15万元。老王说:“人家说我打两份工不正规,法律说打几份工都正规,只要干活受了伤,就有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