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某酒店装修改造工地,小王做木工三年。2025年5月的一个下午,他在使用台式电锯切割装修用木板时,一块木板内部暗藏铁钉,电锯碰到铁钉瞬间反弹,锯片偏离轨道切向左手,食指和中指被高速旋转的锯片从近节指骨处完全切断。工友紧急用干净毛巾包裹断指,将小王送往医院。经急诊行断指再植术,食指因血管条件尚可再植成功,但中指因离断时间较长、软组织挫伤严重而坏死,最终行残端修整术。术后小王左手功能严重受损。装修公司项目经理到医院垫付了三万元后就消失不接电话,而包工头更是直接关机。
小王的妻子找到装修公司总部,公司负责人摆出一副无奈的样子:“这个酒店项目我们分包给了另一个公司,你说的工头是那家公司找来的人,和我们没有直接关系。你去找那家公司或者找工头。”小王妻子又找到分包公司,对方更干脆:“我们不认识什么小王,我们这边没有这个人。”两头推,谁也不认。包工头一个月后才露面,在医院走廊里抽着烟说:“我也是打工的,项目不是我包的,我就是帮你们介绍个活干。你要赔偿就去找总包。”小王术后左手缠满纱布,食指虽接上了但因神经损伤几乎没有知觉。通过病友微信群,他联系到泽良律师。见面时,他盯着自己的左手说:“我在这个工地干了快三个月,天天有人管我干活,出了事居然没人认了,难道我是自己跑进来干活的?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建筑装修工程中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总承包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律师团队围绕“违法分包链”收集证据:第一,收集施工现场证据——小王手机中拍摄的酒店装修施工进度照片(包含楼层、房号、施工内容)、工地出入证(由总包单位统一办理);第二,收集管理关系证据——包工头每天早晨在微信群中安排工作任务,群名包含“XX酒店装修”字样,群中有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三,收集工资发放证据——包工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资,连续三个月金额固定;第四,收集分包关系证据——调取总包单位与分包公司之间的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调查取得),发现分包公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第五,收集在场证人证言——三位同班组的工友证词。
2025年7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总承包单位列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总包单位辩称小王系包工头个人雇佣,与总包单位无关。泽良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分包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总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分包公司,属于违法分包。2025年8月,人社部门认定小王所受伤害为工伤,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保险责任。伤情稳定后,经鉴定小王因左手中指缺失、食指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单位承担全额赔偿。律师逐项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参照木工行业标准月薪8500元)计9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约14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8个月计6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12000元;后续手指功能康复训练费约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约5000元;总计约32.65万元。仲裁阶段,总包单位坚称不认识小王。泽良律师出示了工地出入证、微信群聊天记录、包工头与总包管理人员的微信往来等关键证据,不可辩驳地证明了小王与总包单位的间接用工关系。2025年11月,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调解,总包单位一次性支付34万元。小王看着自己残缺的左手说:“断了两根手指,但法律帮我证明了,在这个工地上干活不是隐形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