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某大型商场,陈阿姨做保洁员五年。2024年8月的一个早晨,她在清洁商场二楼走廊高处的玻璃窗时,站立的铝合金人字梯突然腿脚打滑,陈阿姨从约两米高处侧身着地,左侧胸部重重撞在地面。经医院急诊CT检查: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伴左侧少量胸腔积液,行保守治疗——胸带外固定、止痛、卧床休息。陈阿姨住院两周后回家休养,前两个月翻身、咳嗽都剧烈疼痛,晚上只能半躺着睡觉。商场物业公司当时态度尚可,垫付了急诊费用和住院费,项目经理说“安心养伤,后续会帮你处理工伤”。
陈阿姨在家休养了近四个月,期间多次打电话给项目经理,得到的回复始终是“正在走流程”。伤后五个月,陈阿姨感觉恢复得差不多了,到公司去问工伤认定进度,新任项目经理翻遍文件后告知:“前任经理离职了,你的工伤根本没申报。”HR拿出一份文件让陈阿姨签字,说“补一份事故说明就好”。陈阿姨不放心,找社区法律援助站咨询,被告知工伤申请时效是一年,但公司根本没有申报的意思。等她再联系公司时,HR态度急转:“已经过了快半年了,现在申报很麻烦,要不公司赔你两万块私了算了?”陈阿姨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时,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近六个月。她握着律师的手说:“我不是不想报,是公司一直拖着我,说在走流程。我以为公司真的在帮我办。”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一年,目前尚在时效内,但需立即启动程序。律师团队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固定时效中断/扣除的证据——陈阿姨手机中与前任项目经理的多次通话记录(每月至少两次)、三次到公司催办的证人证言(有同去的亲戚陪同)、公司HR让签的“事故说明”文件(律师及时拦下未签署,该文件将事故时间后移,存在伪造风险);第二,收集工伤认定实体证据——商场排班表(显示陈阿姨当日早班清洁任务)、现场目击同事的证词(亲眼看到梯子打滑陈阿姨摔下)、医院急诊病历(明确记载“工作中从梯子上摔落”)、120急救记录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025年2月,泽良律师赶在时效届满前及时向嘉兴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在答辩中声称事故发生后已超过合理期限、事实难以查清。律师提交了详尽的原始证据材料,包括事发当日的排班表、在场目击同事的三份书面证词、医院急诊记录中“工作时摔伤”的原始记载、以及陈阿姨持续催办的证据链。2025年3月,人社部门认定陈阿姨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陈阿姨因四根肋骨骨折愈后合并胸廓轻度畸形,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正常参保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律师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月均4800元)计43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约6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6个月计28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8000元;后续康复理疗费约6000元;赔偿总额约15.4万元。但律师同时主张:因公司故意拖延申报导致陈阿姨超期未申报的期间,公司应额外承担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损失。仲裁阶段,公司辩称不存在故意拖延。泽良律师出示了陈阿姨多达15次与项目经理的通话记录截图,证实公司明知事故却消极不作为。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过错。2025年6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26万元。陈阿姨说:“我等了快一年,差点就要放弃了,律师告诉我法律上还有路可以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