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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地外出采购被撞泽良工伤律师助赔35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绍兴某建筑劳务公司,老孙做打桩工五年。2024年12月的一天下午,他在项目经理的安排下,骑自己的电动车去距工地约五公里外的建材市场采购钻头配件,途中在十字路口被一辆转弯的皮卡车撞倒。送医后诊断为腰椎L2-L3横突骨折、右侧髂骨翼骨折、右髋部软组织挫伤。医院实施腰椎横突骨折行保守治疗(卧床制动),右髂骨翼骨折行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

建筑劳务公司推脱:"你不是在工地上出的事,而且是出去买东西,不是干活"

术后老孙术后腰部完全不能动,右髋被钢钉固定,在床上躺了近两个月,大小便都在床上解决。公司老板打来电话:"你是去建材市场买东西的路上出的事,不是在工地上,而且买配件又不是你的本职工作。这怎么算工伤?找撞你的人赔去。"老孙躺在病床上找到泽良律师时,腰部被支具完全固定,右髋部的钢钉从纱布下隐约可见:"老板叫我去买东西,出了事就说不是本职工作——老板安排的事到底算不算工作?"

论证外出采购属于工作安排延伸,锁定"工作原因"认定标准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项目经理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其安排的外出采购任务属于工作安排,老孙在执行该任务途中所受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律师指导老孙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项目经理电话通话记录(外出前的来电安排);建材市场采购清单(项目经理手写);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建材市场监控录像(老孙到达市场附近的路段);两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项目经理安排外出采购);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2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采购配件不属于老孙的本职工作,外出系个人行为。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老孙外出采购系接受项目经理的明确工作安排,属于"因工外出"的法定情形。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本职工作内容,只要伤害发生在因工作原因的外出途中即可认定。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4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腰椎横突骨折愈合后遗留腰部活动受限、右髋关节轻度屈曲挛缩,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外出执行工作安排途中属于因工外出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卧床近两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腰部及髋部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外出采购非老孙本职工作,不属于工伤。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项目经理安排外出采购的通话记录和手写清单铁证如山、老孙外出系执行工作安排的客观事实清楚、事故发生在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交警事故认定书明确了对方责任但不影响工伤认定。2025年6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五万元。老孙说:"老板叫我去买东西,出了事说不是工作——法律说老板安排的就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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