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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地塔吊钢筋砸伤泽良工伤律师助赔27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绍兴某建筑劳务公司,小王做测量辅助工两年。2024年10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配合测量员进行基坑定位放线时,上方塔吊吊运的钢筋捆因吊索磨损突然断裂,数吨钢筋从约十米高处散落,小王躲避不及被其中一根钢筋击中左小腿。送医后诊断为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骨折脱位、左小腿软组织严重挫伤。医院实施左跟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左踝关节行螺钉内固定及韧带修复术。

总包单位推脱:"是塔吊租赁公司的责任,跟我们工地无关"

术后小王术后左足被石膏固定,脚踝肿得看不出原来的形状,脚掌完全无法着地,只能坐轮椅。总包单位项目经理表示:"塔吊和吊索都是租赁公司提供的,吊索断裂是他们的设备质量问题,你去找塔吊公司。"塔吊租赁公司则说"吊索是你们工人自己挂钩的,操作不当",双方互相推诿。小王坐在轮椅上找到泽良律师时,左脚裹着石膏,从脚踝到脚背一片青紫肿胀:"在工地上被塔吊上掉下来的钢筋砸了,总包说找塔吊公司,塔吊公司说找总包——我到底该找谁?"

锁定交叉作业多方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确立总包单位首要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塔吊吊索故障虽然涉及第三方设备因素,但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多方过错的存在不影响工伤认定,总包方应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律师指导小王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工地门禁刷脸记录;吊索断裂的现场照片及残余吊索实物照片;塔吊租赁合同及设备维保记录(显示吊索已超期未更换);四名现场目击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交叉作业多方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总包方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责。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2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吊索断裂系塔吊租赁公司设备质量问题,总包方不应承担责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吊索超期未更换的事实反映出总包方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多方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2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跟骨骨折术后遗留跟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左踝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多方过错不影响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工伤认定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左踝关节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总包方与塔吊租赁公司互相推诿责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总包方安全管理总责法定且明确、吊索超期未更换的事实清楚、小王受伤与执行测量工作任务有直接因果关系、多方过错不影响总包方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2025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二十七万元。小王说:"总包和塔吊公司推来推去,律师说工伤保险不问谁的错,最后总包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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