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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重疾险肝癌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如实告知乙肝”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0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利器”。当被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过往病史而遭拒赔时,维权之路往往尤为艰难。然而,《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为投保人设置了坚实的保护屏障——“不可抗辩条款”及因果关系原则。泽良律所在厦门市代理的一起肝细胞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乙肝病史”为由的合同解除与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老黄,51岁,福建厦门同安人,海鲜批发商。三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2025年10月,老黄因右上腹隐痛、食欲减退就医,腹部CT示肝右叶占位,穿刺确诊为肝细胞癌。确诊后老黄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两周后,老黄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经调查,被保险人投保前即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记录,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解除合同并拒赔。”老黄百口莫辩——他确实知道自己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那是二十年前体检时就知道的,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不是肝炎患者,肝功能一直正常,代理人问他身体怎么样他就说挺好,根本没觉得这算病。经朋友介绍,老黄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1. 乙肝病毒携带不等于乙型肝炎,更不等于肝癌。保险公司须证明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患有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疾病,而非仅凭“携带”状态推定。2.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合同成立超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且发生保险事故的应承担给付责任。3. 证据链构建方向:历年肝功能检查报告(证明肝功能始终正常)、投保时的健康告知询问记录、完整住院病历和病理报告、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厦门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黄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泽良律师代理老黄通过诉讼途径,围绕乙肝携带与乙型肝炎的本质区别展开了层层递进的法律论证。老黄虽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携带者,但历年肝功能检查均显示转氨酶正常、无肝炎活动迹象,不可能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产生实质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合同自成立至出险已逾两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在法律事实和法条依据面前,保险公司最终向老黄支付了重疾保险金3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老黄说:“泽良律师告诉我,保险法里有一条叫两年不可抗辩,我这才看到了希望。”本案也提醒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携带状态不等于疾病,投保时如实回答保险公司询问即可,无须因携带状态而过度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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