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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林业工人左胫腓骨开放泽良工伤律师助赔34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三明三元区某林业有限公司,老刘做林业工人11年。2026年5月4日的傍晚,他在伐木时树木倾倒方向偏差被砸中,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被紧急送往三明市中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林业有限公司:'老刘是临时帮忙的,没签合同,跟公司没关系'

术后,老刘拄着拐杖,连吃饭都需要家人喂。老刘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老刘是临时帮忙的,没签合同,跟公司没关系'说完便挂断电话再打不通。走投无路之际,老刘的老乡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老刘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公司说不归他们管,我该怎么办?"

穿透合同名义,锁定劳动关系实质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老刘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老刘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老刘与工头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5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资';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老刘每日早7点进场的规律;四是4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老刘在工地/车间工作大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120急救出车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照片,记录了伐木时树木倾倒方向偏差被砸中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7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事发时不在工作时间内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老刘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10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老刘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经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老刘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老刘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基数计算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7181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八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刘工伤赔偿34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老刘拿到赔偿款后感慨:"我做林业工人15年,头一回为自己的权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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