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三明地区代理的一起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住房公积金及补充养老金的财产追索案例。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意识到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经专业指导发现真相,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被遗漏分割的共同财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吴女士,42岁,三明市某事业单位职工,与丈夫林某结婚14年,育有一子(12岁)。2023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三明市区房产一套归林某所有,林某向吴女士支付补偿款25万元;婚生子由林某直接抚养,吴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已列明财产进行分割。
协议离婚后,吴女士在整理个人事务时,偶然从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处得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余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吴女士这才意识到,协议离婚时双方仅分割了银行存款等显性财产,完全忽略了林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据吴女士回忆,林某在三明市某大型企业工作多年,收入稳定,其公积金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应积累了相当可观的金额。
吴女士尝试与林某协商,要求分割上述财产,但林某以"已经协议离婚""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吴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寻求法律救济。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协议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补充养老金(企业年金)的性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金账户余额,同样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协议离婚后的追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本案中,双方并非对已有分割反悔,而是发现离婚时遗漏了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属于"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上述撤销权条款,而应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需要证明林某名下公积金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在离婚时的具体余额;二是需要证明上述余额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部分;三是需要应对林某"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抗辩。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以下代理方案:
在调查取证方面,团队首先申请法院调查令,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林某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的缴存明细和余额信息。调查显示,截至离婚之日,林某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8.6万元,其中婚前积累约3万元,婚后积累约25.6万元。其次,团队向林某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和年金管理机构发函,调取林某补充养老金账户的明细和余额。调查显示,截至离婚之日,林某补充养老金账户余额为18.4万元,其中婚后积累约15.2万元。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重点论证以下观点:一是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有明确司法解释规定的;二是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确实遗漏了上述财产,并非吴女士主动放弃或明知而不主张;三是对于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有权在发现后要求分割,不受协议离婚"财产已分割完毕"表述的限制。
在诉讼请求方面,团队主张对林某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住房公积金25.6万元和补充养老金15.2万元进行分割,由林某向吴女士支付上述财产价值的50%即20.4万元。
在应对策略方面,团队预判林某可能主张"吴女士明知存在公积金而自愿放弃"或"公积金已用于购房"等抗辩。对此,团队准备了离婚协议文本(其中未提及公积金和补充养老金)、房产购买时间早于部分公积金积累时间的证据等,证明不存在"已用于购房"或"自愿放弃"的情形。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主动式进程告知的优势,在调取到公积金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吴女士进行详细解释,帮助她理解这些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可分割金额,让她在整个过程中明明白白。
四、案件结果
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林某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住房公积金25.6万元、补充养老金15.2万元,合计40.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确实遗漏了上述财产,且林某不存在恶意隐匿的主观故意(因双方均未意识到该财产需分割),判决上述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向吴女士支付财产折价款20.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判决生效后,林某按时支付了款项。吴女士用这笔钱为儿子设立了一个教育储备金账户,用于孩子将来的学业支出。
五、客户反馈
吴女士在案件结束后表示:"协议离婚的时候,我真的不知道公积金和补充养老金也是共同财产,律师们不说我根本想不到。虽然20万元不算巨款,但这是我应得的,也是对我这14年婚姻的一个交代。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们不仅专业,还特别有耐心,把法律问题解释得清清楚楚。"
吴女士还提到团队的服务温度:"他们了解到我把钱存到孩子的教育账户后,还主动帮我分析了哪种理财方式更适合长期教育储备。这种超出案件本身的服务,让我觉得很温暖。"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隐性财产"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离婚时务必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房产、存款、车辆等显性财产,还要注意公积金、补充养老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现金价值、知识产权收益等"隐性财产"。
第二,协议离婚时建议列明"双方确认已知悉对方全部财产状况,如有遗漏可另行主张"等条款,为日后发现漏分财产留下维权空间。
第三,发现漏分财产后要及时主张权利。虽然漏分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但拖延时间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对方转移财产。
第四,重视专业律师的指导。婚姻家事律师熟悉各类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分割规则,可以帮助当事人全面梳理财产,避免遗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