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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女方跨境维权获公正分割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杭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例。面对男方为外籍人士、部分财产位于境外、涉及不同法域法律适用的复杂局面,团队凭借处理跨境婚姻家事案件的丰富经验,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境内外财产的公正分割,展现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处理高复杂度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孙女士,36岁,杭州人,与外籍丈夫Mark(加拿大籍)结婚7年,育有一女(5岁)。Mark在杭州某外资企业担任高管,年薪丰厚。婚后,双方在杭州购置房产一套(市值约800万元),在Mark名下有加拿大温哥华房产一套(估值约加币6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300万元),另有境内外银行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若干。

2024年,因文化差异、生活习惯冲突等原因,双方感情破裂,Mark提出离婚,并主张女儿应随其回加拿大生活,杭州房产归孙女士,境外财产与孙女士无关。孙女士则认为,女儿自幼在杭州生活,应由自己抚养;且境外房产和金融资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一并分割。双方分歧严重,孙女士遂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处理。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境外财产调查和分割等。

关于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外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Mark的经常居住地在杭州,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杭州,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夫妻财产关系。

关于境外财产的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Mark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以及用该收入购置的境外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考虑到女儿自幼在杭州生活、接受教育,且孙女士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由孙女士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需要调查和证明境外财产的存在和价值;二是需要应对Mark可能提出的"境外财产适用外国法"等抗辩;三是需要协调境内外法律程序,防止Mark转移境外财产。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意识到本案的复杂性和紧迫性,组建了由资深涉外婚姻律师、跨境资产调查专家和案件管理专员组成的专项团队。

在管辖权策略方面,团队建议孙女士尽快在杭州提起离婚诉讼,以确立中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防止Mark在加拿大抢先起诉导致管辖权冲突。同时,团队在起诉时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Mark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和杭州房产,防止其转移财产。

在境外财产调查方面,团队通过多种渠道调查Mark在加拿大的财产状况。首先,通过Mark的雇主了解其收入情况和在加拿大的社保、税务记录。其次,委托加拿大当地的调查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查询Mark在加拿大的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投资情况。调查发现,Mark在温哥华购置的房产系婚后用工资收入购买,且该房产目前由Mark的父母居住。此外,Mark在加拿大还有股票账户和养老金账户,市值约加币20万元。

在法律适用论证方面,团队重点论证以下观点:一是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杭州,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二是即使考虑加拿大法律,加拿大也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类似制度),孙女士对婚后取得的财产同样享有权利;三是Mark试图将境外财产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缺乏法律依据。

在子女抚养权争取方面,团队从多个角度论证孙女士直接抚养女儿的优势:女儿自幼在杭州生活,已适应当地的教育和生活环境;孙女士有稳定的工作(杭州某国企)和住所,有能力为女儿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Mark作为外籍人士,工作流动性大,且计划回加拿大,不利于女儿生活的稳定性;女儿本人(虽年幼)表示更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

在跨境协调方面,团队与加拿大合作律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加拿大法律对本案可能的影响,并制定应对预案。同时,团队还关注Mark在加拿大的动态,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其在跨境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优势,凭借处理涉及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跨境资产等高净值人群离婚纠纷的丰富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为孙女士量身定制了最优的法律解决方案。

四、案件结果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准予孙女士与Mark离婚;婚生女由孙女士直接抚养,Mark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杭州房产归孙女士所有;Mark名下的加拿大温哥华房产由双方各分得50%的份额,Mark应向孙女士支付该房产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Mark名下的境内外银行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孙女士另行分得约人民币100万元;Mark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Mark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Mark在法院的强制执行和团队的协调下,支付了全部款项。

五、客户反馈

孙女士在案件结束后感慨地说:"涉外离婚比我想象的复杂得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障碍、跨境调查等等。如果没有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我可能连Mark在加拿大的财产情况都搞不清楚,更别说分割了。他们不仅懂中国法律,还懂得怎么和国外的律师合作,这种跨境能力让我非常佩服。"

孙女士还特别感谢团队对女儿的关心:"律师们在处理案件的同时,也很关心女儿的情绪和适应情况。他们建议我在诉讼过程中尽量保持女儿生活的稳定,不要让大人之间的纷争影响到孩子。这种'情理法相融合'的服务理念,让我觉得很温暖。"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涉外婚姻离婚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尽早确定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对自己有利的法域提起诉讼。

第二,全面调查境内外财产。涉外婚姻往往涉及境内外多处财产,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梳理,防止对方隐匿境外财产。

第三,重视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同,需要专业律师分析应适用的法律,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第四,选择具有跨境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涉外婚姻案件需要律师具备跨境法律知识、国际合作网络和多语言沟通能力。

第五,关注子女利益保护。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权往往是争议焦点。应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环境、教育 continuity 和情感需求,避免因大人的纷争影响子女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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