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日21时10分许,温州市鹿城区某路段发生一起严重机动车交通事故。陈先生驾驶小型轿车正常行驶时,对向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因驾驶员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与陈先生驾驶的车辆正面碰撞,造成陈先生重度颅脑损伤、脑干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左股骨骨折等多发危重伤情。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经现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逆向行驶,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陈先生无责任。
陈先生被紧急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累计住院287天,经历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气管切开术、多发骨折内固定术等多次重大手术。2025年8月,经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陈先生颅脑损伤后遗左侧肢体偏瘫构成四级伤残,定残后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康复治疗期2年,需长期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经查,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然而在赔偿协商阶段,保险公司仅同意按5年计算护理期限,对护理费标准、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核心赔偿项目均提出异议,拒绝足额赔付。陈先生因偏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失去经济支柱,后续巨额护理康复费用让整个家庭陷入绝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家属经多方了解找到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团队对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赴温州全面调取事故卷宗及全部医疗档案,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专业严谨的案情分析、贴合实际的维权方案,让陷入绝境的陈先生家属重拾信心,当即全权委托团队代理本案。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归纳如下:
一、护理费年限争议。原告主张按20年护理期限计算护理费;保险公司抗辩仅同意先支持5年。
二、护理费标准争议。原告主张按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温州护工市场实际价格计算;保险公司抗辩应按较低标准赔付。
三、残疾赔偿金计算。原告主张按浙江省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及四级伤残赔偿系数计算;保险公司对适用标准提出异议。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结合陈先生定残时46岁、左侧偏瘫需终身护理的实际情况,有力反驳保险公司“先支持5年”的不合理抗辩;提交温州本地护工市场调研数据论证护理费标准;以鉴定报告为依据主张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系统梳理全部证据构建完整链条。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核心主张,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支持定残后20年护理期限、四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74997元×20年×70%=1049958元)、后续治疗费48000元、定残后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6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各项赔偿,总计193万余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赔偿款项顺利履行。陈先生及家属对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激,高度认可团队的强悍专业。泽良律所全晟交通团队成功破解了重度伤残长期护理赔偿的难题,为丧失劳动能力的陈先生后续生活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切实维护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