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女士与丈夫李某 2015 年在泉州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与亲弟弟合伙出资购置市区临街商铺,总投资 280 万元,李某出资 140 万,资金全部来源于夫妻婚后经营小店的共同收入,双方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商铺出租年租金 12 万元,租金全部转入李某个人账户。
2025 年双方感情破裂,陈女士提出离婚,李某为隐匿商铺资产,在起诉前三个月,以 10 万元极低价格将名下 50% 合伙份额转让给弟弟,声称商铺合伙份额已处置完毕,无任何可分割资产。陈女士查询商铺租赁信息后得知转让事实,商铺当前市场价值超 500 万元,李某名下合伙份额对应价值 250 万,低价转让行为明显损害女方财产权益,委托泽良泉州婚家团队处理商铺合伙财产分割。
二、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为婚内合伙财产恶意转让分割,法律依据包含《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092 条、《合伙企业法》财产转让相关规则:
婚内合伙出资定性: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收入出资取得的商铺合伙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置权,重大财产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
低价转让效力认定:转让受让方为转让人直系亲属,转让价格远低于合伙份额实际市场价值,无合理对价,可认定恶意串通、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行为不能对抗配偶的分割诉求;
恶意转移财产法律后果:离婚时一方隐藏、低价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可判决转移方少分或不分对应资产;
商铺资产分割方式:合伙份额无法恢复的,按照份额当前市场价值核算,由转让一方向配偶支付对应折价补偿。
案件难点在于合伙份额属于不动产衍生经营性资产,信息较为隐蔽,需要调取合伙协议、商铺租金流水、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多组证据佐证恶意转让事实。
三、代理策略
(一)多渠道调取完整资产证据链
向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商铺备案合伙协议、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李某婚内出资 140 万取得 50% 合伙份额;
调取李某十年经营小店银行流水,证明合伙出资全部为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收入,无婚前个人资金;
调取商铺五年租金收款流水,证实每年租金全部由李某单独收取、独自支配,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调取李某与其弟弟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转账记录,证实转让对价仅 10 万元,与份额 250 万实际价值差距巨大,无任何合理交易理由;
委托房产评估机构出具商铺整体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明确李某名下合伙份额对应资产价值。
(二)诉讼核心主张分层阐述
案涉商铺 50% 合伙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陈女士同意,无权单独处分;
受让方为李某亲弟弟,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属于恶意串通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1092 条,李某存在恶意变卖婚内共同资产行为,分割时应当对陈女士倾斜保护,全额支持份额对应折价补偿诉求。
(三)团队协同推进案件
团队由商事 + 家事双领域律师配合,商事律师解读合伙协议、合伙份额转让规则,家事律师负责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庭审对抗;案件管理专员全程跟进评估、文书送达、开庭排期,定期向陈女士同步案件进展,同步提供情绪疏导,缓解当事人长期财产争议带来的精神压力。
四、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认定李某低价转让商铺合伙份额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商铺评估价值 500 万元,李某名下 50% 合伙份额对应资产价值 250 万元,法院判决李某向陈女士支付 125 万元商铺折价补偿;
婚内商铺五年累计租金 6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收益,另行判决李某向陈女士支付租金分割款 30 万元;
两项财产补偿合计 155 万元,李某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足额支付,逾期将强制执行名下其他资产。
五、客户反馈
陈女士称,丈夫刻意隐瞒商铺多年租金收益,又低价转给亲属试图让自己分不到一分钱,一度对维权失去信心。泽良律师细致调取合伙、租金、转让全套证据,结合商事与家事双重法律规则,完整论证恶意转移财产事实,不仅拿回商铺一半份额补偿,还追回多年被独自占用的租金收益。团队办案兼顾专业与温度,全程耐心讲解法律流程,成功挽回全部婚内经营性资产损失。
六、律师建议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亲属合伙购置商铺、厂房、经营性资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出资来源于婚后收入的,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现配偶低价、无偿向亲属转让合伙份额、房产、股权等大额资产,立刻委托律师调取转让合同、流水、资产评估报告,固定恶意转移财产证据;
婚内经营性资产产生的租金、分红、经营利润,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主张分割,对方独自占用多年收益可一并追溯;
涉及商铺、合伙、企业等经营性财产分割,优先选择兼具家事与商事法律经验的专业婚家团队,避免普通律师遗漏合伙份额、经营收益等关键分割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