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委托人王女士,泉州石狮个体商户,2021 年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借款自行承担。2023 年债权人拿出李某婚内 200 万借条起诉,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由追加女方共同被告,要求连带偿还本金利息合计 230 万。女方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借条仅有李某单人签字,资金全部用于男方个人股票投机、日常挥霍,未用于家庭开支。债权人多次上门骚扰,当事人委托泽良离婚律师应诉抗辩。
委托人核心诉求:1、确认 200 万借款属于李某婚内个人债务,女方无需承担清偿责任;2、驳回债权人针对女方全部诉讼请求;3、制止债权人上门骚扰行为。
案件难点:借款时间落在婚姻存续阶段,债权人主张婚内债务夫妻共担;男方失联无法出庭佐证资金用途;普通群众分不清家庭借款与个人挥霍借款。
二、法律专业分析
泽良离婚律师依据《民法典》1064 条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解读:
1、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共债,举证责任完全归于出借人;
2、离婚协议对内约定各自负债自行承担,虽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可佐证女方对案涉大额借款不知情、未共享收益;
3、无女方签字、事后无追认,资金未流入家庭账户、未用于夫妻经营,法院直接认定举债方个人债务;
4、债权人无法举证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本案大众误区:只要借钱时间在婚内,离婚后女方也要共同还款,大额个人投资挥霍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泽良婚家团队代理策略
1、调取完整离婚档案、离婚协议,证明双方约定无共同债务,单方负债自行承担;
2、申请法院调取 200 万完整流水,证实款项转入男方个人账户后当日转出用于股票投机、个人消费,未产生任何家庭支出;
3、调取女方独立经营店铺流水,家庭全部开销依靠女方经营收入,多年聊天记录从未提及该笔大额借款,证实女方完全不知情;
4、庭审明确举证责任划分,提交石狮同类婚内单方大额借款不认定共债判例支撑抗辩;同步告知当事人应对骚扰的合法方式。
团队标准化管控证据调取、庭审全流程,线上定期同步案件进展,同步提示当事人各类法律风险。
四、案件最终结果
1、法院认定 200 万借款为李某个人债务,驳回债权人要求女方连带偿还全部诉求;
2、针对女方部分诉讼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3、法官当庭训诫债权人,禁止上门骚扰当事人,债权人未上诉。
五、律师专业建议
1、婚内配偶单方大额借款,无本人签字、资金未用于家庭,被起诉共同偿债无需恐慌,尽快调取流水委托家事人员抗辩;
2、离婚协议写明无共同债务、各自负债自行承担,可作为不知情关键证据长期留存;
3、出借大额资金给已婚人士,务必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后续才能向配偶追偿;
4、区分小额生活借贷与大额投资、个人挥霍借款,二者夫妻共债认定标准差异极大。
六、结尾
泽良婚家团队深耕闽南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抗辩纠纷,熟悉石狮、晋江家事与民间借贷合并审理规则。莫名被起诉承担前夫婚内借款,可咨询专业家事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