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委托人苏女士,杭州萧山白领,2024 年初相亲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前男方刻意隐瞒自身长期服药控制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未履行法定婚前告知义务。婚后共同生活半年,女方整理物品发现长期抗病毒药物,就医核实男方婚前已确诊该病,该病传染性强,对夫妻生活、生育存在重大负面影响。双方协商撤销婚姻无果,男方主张只能起诉离婚,无法撤销,当事人委托泽良离婚律师处理撤销婚姻纠纷。
委托人核心诉求:1、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2、判令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 万元;3、分割婚后存款、家电;4、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牵连。
案件难点:大众难以区分离婚与撤销婚姻;男方辩称病情可控,隐瞒无主观恶意;主张共同生活半年,女方无权申请撤销。
二、法律专业分析
泽良离婚律师援引《民法典》第 1053 条核心规定: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传染性、遗传性、重度精神类重大疾病,均属于法条规定应当告知范畴,足以影响结婚意愿;
3、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备夫妻身份,同居期间财产按共有处理,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撤销婚姻与离婚本质不同:离婚消灭有效婚姻,撤销认定婚姻自始不存在,无婚姻登记记录留存。
本案常见误区:领取结婚证只能起诉离婚,隐瞒重病也无法撤销,法律专门设立撤销婚姻制度保护无过错不知情一方。
三、泽良婚家团队代理策略
1、固定完整隐瞒证据:调取男方婚前就诊病历、购药记录、医院诊断,婚后药品照片;婚前婚后聊天记录证明男方从未主动告知病史;医院科普材料佐证该病对婚姻、生育存在严重负面影响。
2、庭审清晰区分撤销婚姻、离婚法律后果,提交浙江同类隐瞒重病撤销婚姻生效判例,主张女方无过错,精神创伤应当获得赔偿。
3、梳理同居小额财产清单,按照出资比例合理分割,规避大额财产争议。
4、诉前调解释明裁判记录负面影响,调解无法达成后及时立案,全程疏导当事人委屈、恐惧情绪。
四、案件最终结果
1、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2、判令男方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 万元;
3、婚后存款、家电协商分割完毕,无共同债务;
4、全部诉讼费由男方承担,未上诉。
五、律师专业建议
1、婚前患有传染性、遗传性重大疾病必须如实告知对方,刻意隐瞒婚后对方可起诉撤销婚姻;
2、婚后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一年内尽快固定病历、购药证据,委托家事人员提起撤销诉讼;
3、撤销婚姻不会留存婚姻存续档案,对后续婚恋、生活无负面影响;
4、婚前可互相出示完整体检报告,提前规避隐瞒疾病带来的婚姻风险。
六、结尾
泽良婚家团队擅长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欺诈成婚类家事案件,熟悉浙江各地法院重大疾病撤销婚姻裁判标准。遭遇对方婚前隐瞒重病,可咨询专业家事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