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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泽良交通全晟团队:多处骨折七级伤残争误工护理获赔79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8日上午九时许,龙岩市漳平市的陈大哥骑着一辆半新的电动自行车沿着城区的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前往两公里外的东市场采购当天晚饭所需的食材。陈大哥时年五十六岁,在当地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已经四年多了,主要负责两栋写字楼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每天早上七点到岗、下午五点下班,每月工资虽然只有两千八百元,但对于他和老伴来说,这已经是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


当天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路面干燥。陈大哥骑着电动车行驶至和平路与解放路交叉口东侧约三十米处时,一辆停靠在路边停车位内的轻型厢式货车突然向后倒车。货车驾驶员在倒车前没有观察后视镜,也没有鸣笛示警,更没有安排他人在车后指挥。当陈大哥的电动车行驶至货车正后方约五米处时,货车的尾部已经快速向后移动了数米。陈大哥发现险情后紧急鸣笛并试图向左侧避让,但左侧车道内恰好有一辆轿车正在超车,避让空间完全被堵死。仅一两秒之间,货车的尾部便猛烈撞击了陈大哥的电动车前部,巨大的冲击力将陈大哥连人带车撞倒在地,货车的右后轮紧接着从陈大哥的右侧小腿和脚踝部位碾压了过去。


惨叫声惊动了路边的商户和行人。众人围拢过来时,看到的是极为惨烈的一幕——陈大哥的右侧小腿已经严重变形,脚踝部位皮肤撕裂、骨头外露,鲜血染红了周围一大片路面。有人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约十分钟后救护车赶到,急救人员对陈大哥的右下肢进行了止血包扎和夹板固定后,将其紧急送往漳平市医院。因伤情过于严重,医生在对伤情进行初步评估后,建议立即转往龙岩市的上级医院。当天中午,陈大哥被转送至龙岩市第一医院骨科。


入院后的X光和CT检查结果令人揪心:右侧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线呈螺旋形延伸,断端明显错位;右侧腓骨中段骨折;右踝关节骨折伴距骨脱位;右足背多处皮肤撕脱伤,足背动脉搏动微弱,提示可能存在血管损伤。骨科主任组织全科室会诊后决定,当天下午即为陈大哥实施急诊手术——清创、骨折复位、外固定支架固定、血管神经探查。手术持续了近五个小时,医生尽最大努力保住了陈大哥的右下肢,但由于伤情太重,术后的恢复前景并不乐观。


陈大哥先后经历了三次手术——第一次是清创和外固定术、第二次是内固定术(用钢板和螺钉替代了外固定支架)、第三次是植皮手术(覆盖足背的皮肤缺损)。整个住院过程将近两个月,期间陈大哥经历了难以言表的痛苦——换药时的剧痛、康复训练时的艰辛、对未来生活的迷茫和恐惧。出院时医生明确告知:右下肢功能将受到严重影响,行走必须借助拐杖,不能长时间站立,不能负重,更不能从事任何需要下肢发力的体力劳动。


对于一名保洁员来说,不能长时间站立、不能负重行走,基本意味着失去了继续工作的能力。陈大哥所在的物业公司虽然为他保留了一段时间的岗位,但在他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月后,公司不得不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陈大哥退休前是个体户,没有正式单位,退休后靠着这份保洁工作才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失去这份工作后,他和老伴的生活立刻陷入了困境。


2023年3月15日,经龙岩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大哥因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术后遗留右下肢功能严重障碍,经综合评估构成七级伤残。


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现场进行了全面勘查,调取了路边商铺的监控录像,询问了多名目击证人,并对肇事货车的制动系统和倒车提示装置进行了技术检验。综合全部证据材料,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倒车时未观察后方交通状况、未鸣笛示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关于"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大哥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又搬出了"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的老一套说辞。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审核陈大哥的病历时发现,陈大哥的病历中记载了"右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轻度)"和"右下肢静脉曲张(中度)"等既往病史,据此主张陈大哥的右下肢功能受限部分系其自身的基础疾病所致,交通事故只是部分原因,因此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仅为二十三万余元,其中包括了陈大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陈大哥的女儿在福州工作,得知父亲的遭遇后心急如焚。她通过多方打听和网络搜索,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方面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成功案例。她主动致电联系了团队,详细说明了父亲的情况,并约定了面谈时间。2023年4月中旬,陈大哥在女儿的陪同下,与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正式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案件难点与代理策略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陈大哥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和分析,确认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核心难点:


第一,保险公司"基础疾病致残"的抗辩是否成立? 陈大哥确实存在右膝骨性关节炎和下肢静脉曲张的基础病史,但这些基础疾病在事故前并未对陈大哥的行走能力和工作能力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他在事故前每天正常工作,每天需要长时间站立和行走,从未因为这些基础疾病而影响工作。交通事故导致的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和踝关节损伤,才是右下肢功能障碍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第二,右下肢功能严重受限是否构成护理依赖? 陈大哥出院后行走需要借助拐杖,不能长时间站立,日常生活如上下楼梯、外出活动、买菜购物等都需要他人协助。但护理依赖的鉴定标准较为严格,能否通过鉴定存在不确定性。


第三,超龄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 陈大哥在事故发生时已五十六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保险公司很可能以"超龄"为由拒赔误工费。但事实上,陈大哥在事故前在物业公司有稳定的保洁工作,每月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事故导致他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确实存在误工损失。


针对以上三个核心难点,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制定了以下三管齐下的诉讼策略:


策略一:申请护理期鉴定,明确护理需求和护理期限。 团队认为,陈大哥右下肢功能严重受限后,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护理需求。虽然可能无法达到"长期护理依赖"的认定标准,但术后恢复期间和功能康复期间的短期护理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应当争取相应的护理费赔偿。团队向法院递交了护理期鉴定的书面申请。鉴定机构的法医在详细审阅了陈大哥的全部住院病历和出院后的康复记录,并对其进行了现场体格检查后,出具了鉴定意见:陈大哥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术后、右踝关节功能障碍,护理期为九十日。该鉴定意见为陈大哥争取到了数万元的护理费赔偿。


策略二: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以专业鉴定意见驳斥保险公司的"基础疾病"抗辩。 团队深知,在没有专业鉴定意见支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关于"基础疾病致残"的抗辩很难被有效驳斥。因此,团队向法院申请了因果关系鉴定,请求鉴定机构对陈大哥的右下肢功能障碍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专业评估。鉴定机构经审查全部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后,出具了明确的鉴定结论:陈大哥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骨折脱位系交通事故外力直接所致,其右下肢功能障碍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大哥原有的右膝骨性关节炎和下肢静脉曲张在事故前未对右下肢功能产生明显影响,不构成伤残后果的主导因素。这一鉴定结论在庭审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使保险公司的抗辩失去了事实基础。


策略三:全面收集误工证据,击破保险公司的"超龄不赔"抗辩。 团队协助陈大哥的女儿全面收集了陈大哥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逐月的工资银行转账流水(显示了事故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记录、社保缴纳明细、物业公司出具的正式用工证明以及同事的书面证言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陈大哥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确实在从事有偿劳动并获得稳定收入,事故导致的伤残使其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误工损失客观存在。


案件审理与判决结果

本案于2023年7月在漳平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依然坚持"陈大哥右膝骨性关节炎系自身原有疾病,与事故无关"的抗辩立场。但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的律师当庭出示了因果关系鉴定报告,并详细阐述了陈大哥在事故前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事实,有力证明了交通事故才是导致右下肢功能障碍的根本原因。


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轻型货车驾驶员在倒车时未观察后方交通状况,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陈大哥的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和右踝关节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与陈大哥原有的膝骨性关节炎和静脉曲张之间无因果关系;认定陈大哥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前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事故导致的伤残使其无法继续工作,应当获得误工费赔偿;认定陈大哥术后恢复期内存在护理需求,支持九十日的护理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大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七十九万元。


保险公司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已全部履行完毕。


律师提示

本案有三点值得借鉴:第一,对于有基础疾病的受害人,切勿因保险公司"旧病致残"的抗辩而轻易放弃或接受低价赔偿方案。通过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可以用专业意见有力驳斥保险公司的抗辩。第二,多处骨折伤情严重、恢复周期长的受害人,应当通过护理期鉴定来明确护理期限,避免因缺乏鉴定意见而导致护理费无法获得支持。第三,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证据的完整性和闭合性至关重要——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社保缴纳明细等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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