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22年8月15日下午,三明市永安市的街道上热浪蒸腾。刘大哥骑着那辆半旧的二轮电动车沿着市区的主干道行驶,准备前往离家三公里远的一家超市采购生活用品。刘大哥时年五十八岁,退休前在永安某国企做电工,退休后在小区物业公司做兼职维修工,专门负责水电维修和线路排查,每个月能多挣三千多块钱。
下午三点半左右,当刘大哥骑行至某交叉路口时,他右侧的一辆中型厢式货车突然向右转弯——货车驾驶员没有打转向灯,没有观察右侧后视镜,更没有注意到右后方有一辆电动车正在直行。货车的右后轮直接挂倒了刘大哥的电动车,紧接着车轮碾压过了刘大哥伸出的右手。
剧痛让刘大哥发出了撕心裂肺的惨叫。路人围拢过来时,看到的是这样一幅画面:一只血肉模糊的右手被压在货车右后轮下,手指已经变形扭曲,骨头从皮肤里刺了出来。消防人员赶到后使用千斤顶将货车顶起,才将刘大哥的右手从车轮下取出。急救人员现场做了止血包扎后,刘大哥被紧急送往永安市立医院,因伤情危重,当天下午便转至三明市第一医院骨科。
医生检查后确认:右手多根掌骨粉碎性骨折、指伸肌腱和屈肌腱多处断裂、桡神经和尺神经严重损伤、手掌皮肤大面积撕脱。急诊手术持续了五个多小时,医生试图保留刘大哥的右手——接骨的接骨、缝肌腱的缝肌腱、吻合神经的吻合神经。然而碾压伤的程度实在太严重了,术后刘大哥的右手虽然保住了,但功能几乎完全丧失——手指无法主动屈伸、无法抓握任何物品、大拇指无法对掌,整个右手基本上就是一个"摆设"。
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累计达到了五万八千余元。出院后的几个月里,刘大哥尝试了各种康复训练方法——理疗、针灸、功能锻炼,样样都试了,但效果微乎其微。他的右手始终像一只"假肢"一样挂在手腕上,除了视觉上还算完整外,没有任何实用的功能。吃饭只能改用左手,穿衣服需要家人帮忙系扣子、拉拉链,上厕所后无法自己系腰带,连拧开水瓶盖都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023年2月16日,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刘大哥的右手功能基本丧失,相当于"功能性截肢",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货车驾驶员在右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未观察右侧交通状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转弯车辆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保险公司的法务人员在审查了刘大哥的病历资料后指出:刘大哥的病历中记载其有"陈旧性腕管综合征病史"和"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的基础疾病记录。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刘大哥的右手功能丧失,部分原因系其自身存在的腕管综合征和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所致,交通事故碾压只是"加重了"原有病情,而非右手功能丧失的全部原因。基于这一抗辩,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二十三万余元。
刘大哥的妻子是一名退休教师,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感到极为不满。她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大量的成功案例。2023年4月初,刘大哥夫妇与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案件难点与代理策略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判。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核心难点:
第一,保险公司关于"基础疾病致残"的抗辩需要强有力的回应。刘大哥确实存在腕管综合征和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的基础病史,但关键在于这些基础疾病在事故前并未对刘大哥的右手功能造成实质性影响——他的右手在事故前是完全正常的,能够正常进行水电维修工作。事故碾压才是导致右手功能丧失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第二,右手功能基本丧失是否构成护理依赖?与偏瘫不同,右手残疾虽然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但受害者仍然可以独立行走、独立如厕。能否争取到护理依赖鉴定和护理费赔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针对以上难点,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制定了以下策略:
策略一:申请护理依赖鉴定,争取护理费赔偿。 团队认为,虽然右手残疾不影响行走能力,但日常生活中有大量需要双手配合完成的操作——穿衣、洗漱、进食、如厕后清洁等,右手功能丧失意味着这些活动都需要他人协助。经过团队的积极申请,鉴定机构经评估后认定刘大哥存在短期护理依赖需求,护理期为六个月。虽然未达到"长期护理依赖"的标准,但仍然为刘大哥争取到了数万元的护理费赔偿。
策略二:全面收集工作证据,主张超龄误工费。 刘大哥在事故发生时已五十八岁,但他在物业公司有兼职维修工作,每月有三千余元的劳动收入。团队指导家属收集了刘大哥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逐月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和同事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物业公司也出具了正式的用工证明和工作情况说明。
策略三:申请因果关系鉴定,驳斥"基础疾病致残"抗辩。 团队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刘大哥的右手功能丧失与交通事故碾压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专项鉴定。鉴定结论明确:交通事故导致的碾压伤是右手功能丧失的直接原因,陈旧性腕管综合征和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在事故前未对右手功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伤残的主导因素。这一鉴定结论在庭审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案件审理与判决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大哥的右手功能丧失系交通事故碾压直接导致。虽然刘大哥存在腕管综合征和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等基础病史,但无证据表明这些基础疾病在事故前对右手功能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专项因果关系鉴定已明确排除了基础疾病作为伤残主导因素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关于"基础疾病致残"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关于护理费,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刘大哥在术后恢复期内存在护理需求,支持六个月的护理费。关于误工费,法院认定刘大哥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劳务协议、工资流水和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有实际的劳动收入,交通事故导致的右手功能丧失使其无法继续工作,应当获得误工费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大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七十八万元。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已履行完毕。
律师提示
本案表明,基础疾病的存在不等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或减责。侵权责任的判断核心在于"因果关系"而非"体质状况"——只要侵权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必要原因之一,侵权人就应当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对于右手等肢体功能严重受损的受害人,即使未达到长期护理依赖的标准,短期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仍然是应当积极主张的重要赔偿项目。此外,专项因果关系鉴定是打破保险公司"基础疾病抗辩"的有力武器,当事人应当积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