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老周,56岁,在越秀区经营一家小型茶餐厅。四年前经保险业务员推荐,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额200万元。投保时业务员拿着平板电脑翻了几页,问了几个关于住院史的大问题,老周说从没住过院,每年体检也没啥大毛病,业务员便快速勾选完毕,让老周签了电子签名。
2025年6月,老周因胃部持续性隐痛、食欲下降到当地三甲医院做胃镜检查,病理结果让他全家震惊——胃腺癌II期。主治医生建议立即手术,行胃癌根治术,术后还需辅助化疗六个周期,总医疗费用预计超过20万元。老周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十天后收到拒赔通知——“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投保前单位体检报告中已记载‘慢性萎缩性胃炎伴肠上皮化生’,该胃部病变属胃癌前病变,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胃癌前病变”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老周拿着拒赔通知书愣了很久。那份体检报告他确实收到过,上面写着一行小字“慢性萎缩性胃炎伴肠上皮化生,建议消化内科随诊”。当时社区医生看了一眼说“年纪大了多少都有点胃炎,注意饮食、少喝酒就行”,他便没当回事,更从未意识到这与胃癌有任何关联。投保时业务员根本没问过胃部情况,他自己也没想起来提。他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把体检报告和拒赔通知放在桌上,声音沙哑:“社区医生说没事的,我自己也不懂什么肠上皮化生,保险公司现在翻出四年前的体检单说我隐瞒病情——可这不是病啊,医生都说不用治。”
穿透询问义务边界,锁定重大性标准与两年不可抗辩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三个突破口: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限,业务员仅笼统问过住院史,并未逐条询问胃部疾病或癌前病变,询问义务未实质履行;第二,慢性萎缩性胃炎伴肠上皮化生属于组织病理学描述,普通人无法理解其与胃癌的关联——社区医生的“不用治”意见也佐证了这一点,投保人不存在故意隐瞒的动机;第三,保险合同已成立超过四年,远超两年不可抗辩期限,保险公司解除权已消灭。律师指导老周收集了完整证据链:投保单及投保过程的手机录屏(显示业务员仅问了住院史几个笼统问题)、历年体检报告原件(显示慢性萎缩性胃炎、医生建议为“注意饮食”)、胃镜及病理报告、手术记录及住院费用清单、化疗方案及费用预估、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代理老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癌前病变属于重大健康异常,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知晓并主动告知;未告知慢性萎缩性胃炎严重影响承保决定,解除合同合法。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仅限于业务员实际提出的几个笼统问题,投保人对未被问及的事项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慢性萎缩性胃炎是常见的胃部退行性改变,社区医生明确表示无需治疗,投保人合理认为此事不构成重大健康问题;保险合同已成立超四年,两年不可抗辩期限早已届满,解除权消灭。完整证据链证明了保险公司询问过程存在重大缺陷、投保人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胃部疾病向投保人进行有效询问,且合同成立远超过两年,解除合同行为不成立。
判决结果:询问义务未履行+两年不可抗辩,投保人获理赔20万
2026年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医疗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老周手术及化疗费用20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老周长出一口气:“四次化疗、一场大手术,20万的账单差点把我一辈子的积蓄掏空。泽良律师让我明白,保险公司的‘未如实告知’不是万能的挡箭牌——你根本没问的事,凭什么让我主动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