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的老张,52岁,在龙海区开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三年前,他通过保险业务员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投保时业务员问了几个问题,老张说身体挺好,每年体检也没啥大问题,业务员便勾选了“健康体”并让老张签字。2025年5月,老张因右上腹隐痛到当地医院检查,腹部彩超提示肝内多发占位,增强CT及穿刺确诊为肝细胞癌。
老张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后,收到了拒赔通知——“经我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投保前体检报告中已记载‘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及‘肝功能异常’,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5,600元。”老张这才想起来,前几年体检单上确实有一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门诊医生说“病毒载量很低,不用吃药,定期复查就行”,他便以为这不叫病。他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声音有些哽咽:“医生说不用治,我就以为没事。谁想到现在保险公司说这是‘未如实告知’,30万说没就没了。”
穿透因果关系举证,锁定如实告知义务边界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三个关键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有告知义务——案涉投保单上健康告知问题为“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肝炎”,而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携带不等同于“患有肝炎”,二者存在医学上的实质差别;第二,即使认定存在未充分告知,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合同已成立超过三年,两年不可抗辩期限已过,保险公司解除权已消灭;第三,保险公司需举证乙肝携带与肝细胞癌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律师指导老张收集了完整证据链:投保单原件(核查健康告知的具体问法)、历年体检报告(含乙肝两对半及肝功能、HBV-DNA载量报告)、门诊病历(记录“定期复查、无需治疗”的医嘱)、肝细胞癌病理报告、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肝病专家关于乙肝携带与肝癌因果关系的医学文献。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1月,泽良律师代理老张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属于重要健康信息,投保人未告知构成重大过失,依约解除合同合法。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乙肝携带不等于肝炎,投保单询问的“患有肝炎”与携带乙肝病毒是不同概念;门诊医生的“不需治疗、定期复查”结论客观上让投保人合理认为此事不严重;合同已成立超三年,两年不可抗辩期限已届满,解除权已消灭。完整证据链证明了投保单询问措辞与乙肝携带之间的表述差异、医生的“不需治疗”意见影响了投保人的认知判断。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明确覆盖乙肝携带状态,且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解除权已消灭。
判决结果:乙肝携带≠肝炎,合同超三年不可解除,投保人获赔30万
2026年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老张重疾保险金30万元。老张在法庭门口长出一口气:“当初买保险就是为了这个病有个保障,泽良律师让我明白了,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拿‘未告知’三个字就把责任推干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