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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险乳腺癌靶向药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抗辩,助投保人获赔26万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次举报

广西的林姐,51岁,在桂林开民宿。两年前她通过线上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一千五百元,保额200万元。

2025年7月,林姐在例行体检中发现左乳有肿块,进一步做钼靶和穿刺活检确诊为HER2阳性乳腺癌II期。医生制定了新辅助化疗联合靶向药帕妥珠单抗的治疗方案,计划先行化疗和靶向治疗缩小肿瘤后再行手术。帕妥珠单抗需凭处方到院外DTP药房购买,一个疗程费用约13万元,两个疗程共计26万。

林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收到拒赔通知:"院外药房购买的帕妥珠单抗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赔付。"26万元的靶向药费,全自费。林姐本身就是做服务业的,深知周转的艰辛,面对26万的账单,她第一次感受到了什么叫无助。

保险公司:院外购药不在合同保障范围,条款明文约定

林姐在民宿前台翻来覆去地看保单电子版,把"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那行字反复看了几十遍。她打电话问保险公司客服:"医院没有这个药,我拿着医生的处方去买,为什么不算?"客服的回答礼貌但冰冷:"女士,合同条款写得很清楚,院外购药就是不在保障范围内。您当初投保时确认过的。"

林姐把这事发了朋友圈,一个老客户在评论区推荐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当时只是想找个人问问这个事到底有没有办法,没想到后来真的追回来了。"林姐事后回忆说。她带着处方、发票和拒赔通知联系了泽良律师,问的第一句话是:"院外购药不赔,这条款是不是铁定没戏?"

监管规章 + 合理期待 + 格式条款公平性审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告诉林姐:"院外购药不赔"的格式条款不是铁板一块。本案有三个突破点:第一,依据原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支付被保险人"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帕妥珠单抗是HER2阳性乳腺癌的标准靶向药物,属于NCCN指南和CSCO指南一致推荐的治疗方案,完全符合合理且必须的标准;第二,院外购药是医院药房缺货导致的被迫选择,非投保人主观偏好,不能以此为由剥夺被保险人获得合理医疗的权利;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合理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将"院外购药"一刀切免责,实质上限制了对必要医疗费用的保障。

律师指导林姐收集了关键证据:主治医生处方和用药必要性的医学说明、医院药房缺货证明、DTP药房购药发票和药品追溯码、NCCN和CSCO诊疗指南中帕妥珠单抗的推荐内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投保流程录屏(显示院外购药免责条款无独立提示)。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代理林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26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院外购药免责条款属于合同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确认同意,合同依法有效;院外购药由于无法监督药品来源和价格,具有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设置该免责具有合理性。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逐条回应:第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是监管规章层面对保险公司给付义务的强制性要求,格式条款不得与之抵触——"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不因购药地点而改变其性质;第二,案涉院外购药系凭医生处方在正规DTP药房调配,药品来源和价格均有完整追溯记录,不存在道德风险;第三,该免责条款在线上投保中未受到充分提示,且实质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获得合理医疗的权利,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应属无效。完整证据链证明了处方的必要性、院外购药的被迫性和药品使用的规范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帕妥珠单抗属于被保险人乳腺癌治疗的合理且必须费用,院外购药系因医院缺药的客观原因所致,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排除赔付,实质上免除了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026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林姐医疗费用26万元。

判决结果:院外购药免责条款未充分提示,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

判决下来的时候,林姐正在民宿接待一批广东来的客人。她接完电话,给客人多送了一份水果盘。"26万,够我民宿干大半年的。"林姐对泽良律师说,"以前以为签了合同就只能认,现在知道了,合同里也有些条款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

本案与广东肝癌案用的是同一条法律逻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但案件事实完全不同:不同的疾病、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投保渠道、不同的证据链。这说明,同一法律逻辑在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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