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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疾险肺癌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如实告知肺大泡+吸烟史”连环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0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次举报

河南的老李,54岁,在郑州跑网约车。四年前他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年缴保费六千八百元。投保时代理人简单询问了身体状况,老李说自己就是抽烟多了点、偶尔咳嗽,没什么大病,代理人便勾选了健康告知栏。

2025年10月,老李因持续干咳、痰中带血丝到医院检查,胸部CT显示右肺下叶有一个约4厘米的占位,经穿刺活检确诊为肺鳞状细胞癌II期。医生建议手术切除加术后辅助化疗,预估治疗费用约20余万元。

老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后,保险公司调取了他的既往就诊和体检记录,发现两条线索:一是三年前体检胸片报告提到"双肺上叶肺大泡",二是就诊记录中多次记载"长期吸烟史(30年,每日一包)"。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肺大泡及长期吸烟史,上述情况对肺部恶性肿瘤的发生具有显著影响,足以影响我司承保决定。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30万,被保险公司的"双重理由"挡在了门外。

保险公司:肺大泡+吸烟史双重未告知,严重影响承保判断

老李确诊肺癌后,把烟戒了。躺在病床上的他翻来覆去看那份拒赔通知,"肺大泡"三个字让他困惑——当年体检医生明明说"肺大泡一般没事,定期复查就好",怎么现在成了"重大未告知"?至于吸烟史,投保时代理人亲眼看着他抽着烟签的保单,还递了根烟过来。

老李的女儿在律所做行政,对法律程序有些了解,帮父亲整理了全部材料后说:"肺大泡医生都说没事,抽烟更是明摆着的事——代理人当时就看着你抽烟,现在反过来说你没告知,这说得通吗?"她带着厚厚的材料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三联抗辩:询问义务边界+重大性标准+两年不可抗辩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为老李梳理了三条互相独立的抗辩路径:第一,关于吸烟史——投保时代理人亲眼看见老李抽烟、闻得到烟味,属于"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情形,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投保人无告知义务;第二,关于肺大泡——肺大泡为良性改变,在长期吸烟者中极为常见,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事实,且代理人的询问极为笼统,未具体询问肺部检查异常;第三,合同成立已超过四年,远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保险公司丧失解除权。

律师指导老李收集了完整证据:三年前体检胸片报告原件、投保时代理人见证吸烟的证人证言(同车司机作证)、投保单原件、2025年CT和病理报告、保险理赔决定通知书、合同成立时间证明。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代理老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肺大泡和吸烟史均属于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投保人未告知构成过失;吸烟史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知。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逐一反驳:第一,吸烟史属于肉眼可见的日常生活习惯,代理人面见投保人时亲眼目睹其抽烟,属于"应知"的事实,依据司法解释无告知义务;第二,肺大泡为良性影像学改变,不属于保险核保实践中通常会拒保或加费的疾病,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三,合同成立已四年有余,保险公司解除权早已消灭。三条防线,任一条被采纳即可推翻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吸烟史属保险人面见投保人时应知悉的明显事实,肺大泡为良性改变,均不构成足以支持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重大未告知",且合同成立已超两年,保险公司解除权已消灭。2026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

判决结果:三重防线逐个击破保险公司拒赔逻辑,30万全赔

老李拿到判决书那天,女儿在朋友圈写了一段话:"我爸说,以后开车接单的时候,可以告诉乘客——买保险要擦亮眼,该赔的总能赔回来。"

本案的价值在于:面对保险公司抛出多个拒赔理由的"连环箭",律师搭建了三层防线,每一层都是一堵独立的防火墙——询问义务边界、重大性标准、两年不可抗辩。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不是铁板,拆开来看,每一环都可能松动。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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